新通知|民間借貸,法催途徑變窄

幾天前,我們看到中部某省高法發佈了《關於進一步規範民間借貸案件審理的通知》,對該省境內民間借貸司法審判工作進行了規範指導,其中有些內容涉及民間借貸法律效力的認定、在審理中發現犯罪線索移交等事宜。

同時,結合近期另一個省內進行的“職業放貸人大排查”,我們今天一併與大家一同研讀學習。

新通知|民間借貸,法催途徑變窄

民間借貸與民間放貸的交叉關係

縱觀各省高院的通知和排查,可以判斷:法院不是要掐斷普通人之間的民間借款,而是要嚴肅對待民間放貸行為。自2019年10月21日,民間放貸入刑之後,各地對於打著民間借貸之名,行放貸之實的行為進行了清查。

地方農村專業合作社、小貸公司、典當行等,都成為了排查的對象;同時,如上機構在法院的以民間借貸為案由的訴訟也面臨“穿透式”考察。

要討論微觀問題,就不得不提一提宏觀問題。我國對於民間借貸的法律態度這些年確有變化,後疫情時代民營經濟受到較大影響,民間借貸作為民間融資的一種重要方式,依照常理大家普遍推斷應當給予一定空間,以紓困。

然而,法律是嚴肅的,需要經過各種複雜程序才能出臺,因此必然帶有滯後性。社會情勢已經變更,法律卻還是按照原有的慣性繼續推進,這可能會導致其與經濟發展現實不符的情況。

三年來,打擊“套路貸”“虛假訴訟”“職業放貸”等非法犯罪行為卓有成效。作為套路貸、虛假訴訟、職業放貸裡的重要一環:

民事訴訟中的法院,無論作為“三角詐騙”案件的財產處分者,還是作為被壞人利用的索債“工具”,都難免尷尬。

為了肅清假借訴訟、行違法之實的行為,各地法院紛紛出臺規制民間借貸審理的通知類文件,也就可以理解了。

新通知|民間借貸,法催途徑變窄

案由區分更細緻,從立案階段就識別風險。

債權轉讓人與債權受讓人之間的糾紛為債權轉讓合同糾紛。債權受讓人與原債務人之間的糾紛為民間借貸糾紛,不得將該類糾紛案由確定為債權轉讓合同糾紛

擔保人在承擔擔保責任後,向債務人追償的案件,案由應確定為追償權糾紛。目前,P2P網貸平臺和小貸公司,多有擔保公司接受債權進行法催,如此一來,案由將統一定為“追償權糾紛”。

保險人依法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向造成保險標的損害負有賠償責任的第三方請求賠償的糾紛,案由應確定為保險人代位求償糾紛,不得簡單確定為追償權糾紛。

國內能夠做這個業務的保險公司其實十分有限,曾幾何時,很多保險公司向介入類似業務,但因牌照問題未能如願,結果塞翁失馬焉知非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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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嚴審查的重點事實和問題

同一主體立案系統自動統計民間借貸類案件的數量,一般達到5-6個以上就會自動彈出警告。法院系統會專門進行詢問甚至調查,以確保同一主體2年內的民間訴訟案件不超過10件。

(1)原債權人從事放貸活動是否經監管部門批准。

這是一個很嚴肅的問題,涉及行政、民事、刑法的交叉競合問題,是學術難點,也是實務重點。颯姐可以直接告訴讀者結論,

三者競合時實務裡還是“刑法優先”,別問為啥,這能寫好幾篇博士論文,普通讀者瞭解司法實踐即可。

(2)出借資金的真實來源,是否存在全部或部分虛構借款的情形;

原告或原債權人能否提供實際交付借款的憑證,是否存在借款人收款後將借款轉回原債權人或其特定關係人

借款人還款的具體數額,是否存在向原債權人指定第三方還款的行為。

(3)原債權人是否存在以收取利息、諮詢費、服務費等名義預先扣除本金

原告或原債權人是否故意製造違約或單方認定違約,並以收取違約金、罰息等名義變相收取高息。

(4)債權轉讓或擔保人代償借款是否真實,是否有債權轉讓或代償的付款憑證。

(5)原告與原債權人、擔保人等是否存在關聯關係,是否存在使用暴力、脅迫等方式催債等情形。

(6)應當查明額其他有關事實。兜底條款,方便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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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借款渠道的特殊審查要求

對於借款人通過P2P網絡借貸平臺、小額貸款公司、汽車銷售公司、典當公司、融資租賃公司等平臺互機構借款產生的糾紛,在審理過程中,還要“著重審查”以下事實:

(1)P2P網絡借款平臺:出借資金是否來源於真實的出借人;借款平臺是否有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

(要求民庭法官對刑法第176條有深刻認知,還不能出錯,有點強人所難;不禁有點擔心,做催收領域的律師同行會不會經常給颯姐打電話詢問,這家是不是非吸,能不能代理訴訟等)

(2)小額貸款公司:是否具有經監管部門批准的放貸資質;出借的資金來源是否符合相關監管要求。

(至於要不要考察跨區域經營的問題,拭目以待)

(3)汽車銷售公司:是否收取高額擔保費;是否約定高額違約金;是否存在強制收車的合同約定,是否存在強制收車,私自拍賣、變賣車輛的行為;是否實際控制借款人的還款賬戶。

強制收車問題,實踐中確實是頑疾,期待有更好的解決方式。

(4)典當公司和融資租賃公司:是否具備相關資質,是否有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是否以典當或瓤子租賃合同形式從事民間借貸行為。

(5)保證保險公司:是否與出借人或借款平臺存在關聯關係;保險公司收取的保險費與其他主體收取的利息等費用之和是否超出民間借貸法定利率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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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貼現”為業,有可能移送公安機關

票據貼現是國家特許經營業務,2015年左右市面上逐漸出現將貼票業務與民間借貸相結合的所謂“創新模式”,一度受到追捧,颯姐還記得當時的盛況。

法律法規禁止沒有資質的人從事票據貼現業務。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審理中,若發現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法定貼現資質的當事人進行貼現的,合同無效,貼現款和票據各自返還。若發現以此為業,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並提出司法建議

1998年最高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0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與本案有牽連,但與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係的經濟犯罪嫌疑線索、材料,應將犯罪線索、材料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查處,經濟糾紛案件繼續審理。”

二十多年的司法實踐中,井水不犯河水是常態,民事法官主動將自己案件移送給公安局的事件並不多。而如今形勢下,

未來民庭法官移交經濟犯罪線索的比例將大大提高

新通知|民間借貸,法催途徑變窄

寫在最後

其實,民間借貸群體最擔心的還是會不會真的被從民庭到刑庭,最終判刑。按照1998年最高法的司法解釋,可以看出刑民交叉時,刑事優先是常態,同時民事保持一定的獨立性。

可惜,近年來,刑民交叉發生時,當刑事實體法與民事實體法競合時,尤其在民間借貸領域,採取的多為

“駁回起訴”,及時將犯罪線索和材料移交給公安機關法辦。

這就要求民間借貸的主體,按照自身法律瑕疵的大小,有序安排法催的進度;同時,必須提醒從事催收業務的法務和律師朋友,謹防自身法律風險,不要重演林小青案件。

如上,感恩讀者。

獲取詳細資訊,請聯絡颯姐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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