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高利貸是否構罪?

放高利貸是否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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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4年1月,王鵬翔拿妻子葉某某名下的一處房產作抵押,偽造裝修合同,向某銀行機構申請裝修消費貸款200萬元。2014年11月,這筆貸款到達王鵬翔指定的虛假裝修承包人的賬戶,再通過其公司員工徐某某將這筆錢轉到王鵬翔丈母孃王某某的賬戶。放款當天,王鵬翔將賬戶上的錢立即轉貸給三名利益關係人,賺取利息差。經查,2014年11月到2018年5月,王鵬翔轉貸收取的利息收入高達150.48萬元,支付銀行貸款利息32.02萬元,違法所得金額高達118.45萬元之多。問王鵬翔放高利貸的行為是否構罪?

平明解析:

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佈《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在該《意見》中規定放高利貸符合一定的情形將構成非法經營罪。但本案中王鵬翔的行為發生在2019年10月21日之前,故其不適用該《意見》,根據法律規定其行為構成高利轉貸罪。高利轉貸罪,是指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再高利轉貸給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行為。若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若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最高可處七年有期徒刑,均並處罰金。根據追訴標準,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或兩年內因高利轉貸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高利轉貸應當立案追訴。本案中王鵬翔為了賺取高額利息,偽造裝修合同,以房產做抵押套取銀行的消費貸款,在三年半的時間內獲取利息近120萬元,該行為侵犯了國家對信貸資金的發放及利率管理秩序,構成高利轉貸罪。

若王鵬翔的行為發生在2019年10月21日之後其行為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罪呢?讓我們分析分析。根據《意見》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准,或者超越經營範圍,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其中,“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是指2年內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單位和個人)以借款或其他名義出借資金10次以上。“情節嚴重”指以超過36%的實際年利率經常性向不特定對象放貸,個人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200萬元以上,或者個人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80萬元以上,或者非法放貸的對象累計在50人以上的,或者造成借款人或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情形。換句話說,放高利貸構成非法經營罪有幾個前提條件:1、年利率超過36%,即月息要超過3分;2、具有經常性,即2年內出借10次以上;3、借款對象不特定,不能是固定的對象;4、累計放貸200萬以上或者累計獲利80萬以上或者累計放給了50人以上或者造成了死亡、精神病等嚴重後果。本案中的王鵬翔其借貸利率沒有超過36%,發放的對象為三名利害關係人,故其行為即使發生在10月21日之後也不構成非法經營罪。

最終,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8月21日二審判決王鵬翔受賄罪、高利轉貸罪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50萬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 【高利轉貸罪】 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二十六條 [高利轉貸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高利轉貸,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高利轉貸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高利轉貸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一、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准,或者超越經營範圍,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前款規定中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是指2年內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單位和個人)以借款或其他名義出借資金10次以上。

貸款到期後延長還款期限的,發放貸款次數按照1次計算。

二、以超過36%的實際年利率實施符合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非法放貸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但單次非法放貸行為實際年利率未超過36%的,定罪量刑時不得計入:(一)個人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2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1000萬元以上的;(二)個人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80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400萬元以上的;(三)個人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5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150人以上的;(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

(本例來自於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文《法袍下的“雙面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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