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法院開庭審理一起涉疫情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新城法院開庭審理一起涉疫情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4月21日上午

新城法院通過網絡直播

審理了一起涉新冠疫情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案件詳情

被告SD是一品牌口罩、防護眼鏡等產品的經營者,被告ZT公司是SD在陝西地區的分銷商,雙方自2010年起合作至今,原告DA公司與ZT公司2019年簽訂經銷商協議,並獲得SD電子商務平臺專用的授權書,在京東平臺上開通網店銷售該品牌產品。

新冠肺炎疫情的突然爆發,各種防護用具尤其是一次性醫用口罩等出現了供不應求的情況。2020年1月28日,原告DA公司發現其經營的京東店鋪所售賣的該品牌口罩、護目鏡、防護服等訂單激增、高達至10萬單,涉及銷售金額1300萬元。原告公司遂向二被告告知訂單量並要求訂貨,直至2月12日,被告C向各分銷商出具書面函件,告知生產口罩的廠家被國家管控。最終,因不能向消費者如期發貨,DA公司對京東平臺上消費者構成違約。

現原告DA公司稱受京東開放平臺交易糾紛處理規則制約,產生已賠付消費者的經濟損失238226元,造成自己兩家網店被清退,估算損失為285000元,要求二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ZT公司認為其與DA公司簽訂的協議僅是經銷商關係的確認,並非買賣合同。且因為無貨,DA公司發出的涉訴口罩、護目鏡等訂單,並未得到ZT公司的確認,因此雙方之間不成立買賣合同關係,原告將庫存設置為無限大,存在超銷售行為,與二被告無關。

被告SD認為其對DA公司的授權,僅是品牌銷售的授權,並非買賣合同,因此與DA公司無合同關係,對DA公司的損失也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庭審現場

04/21

新城法院開庭審理一起涉疫情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案件審理中,合議庭緊緊圍繞著三方之間2020年買賣合同關係是否成立、基於合同關係,二被告是否構成違約以及原告訴請損失是否有事實依據展開了法庭調查並組織雙方進行了法庭辯論。

庭審結束,目前案件仍在審理中。

此次疫情對經濟社會產生了重大的影響,在國家疫情防控的關鍵時刻,對於涉及口罩、護目鏡等防護用品的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新城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積極查清案件事實、準確適用法律。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堅持調解優先,引導雙方共擔風險、共渡難關,平衡各方利益。切實維護好企業的合法權益,在復工復產之際,堅持公正裁判與價值引領相融合,為統籌推進疫情防控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及時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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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郝倩 供稿:速裁庭

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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