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小舅子”,他咬傷了警察

 時間:2020年4月14日

  地點: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案由:妨害公務罪

  案情:2020年2月6日,南安市洪梅鎮疫情防控工作人員按規定,要將新冠肺炎患者密切接觸者黃其生(化名)送至集中隔離點時,遭到其家人阻攔。為了在未婚妻家人面前“好好表現”,“準姐夫”宋彬彬(化名)暴力妨害公務,咬了執勤民警右手大拇指,構成輕微傷。

  案情回放

  宋彬彬,29歲,江西省瑞安市人,初中畢業後到東莞打工,期間認識了女友。隨著感情的升溫,他和女友彼此認定對方就是那個可以執子之手、與子偕老的人。他們的戀愛關係也獲得雙方家人認可。

  2020年1月18日,宋彬彬和女友商量後,決定春節回女友老家福建省南安市,同時辦理結婚證。他倆驅車10多個小時,來到“準岳父”家並住了下來。

  “小兩口”原本平靜的生活,卻因為“準小舅子”黃其生的出現發生轉折。

  在女友家居住的第六天,宋彬彬終於見到了黃其生。原來,黃其生自去武漢打工後,很久都沒回過家。

  當時正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關鍵時期,黃其生從重點疫區乘坐動車回來,按規定要向村委會報告登記,可黃其生並沒有那麼做,而是自己居家隔離。

  此後,“準岳父”家被當地村委會張貼了隔離提示公告且設置了警戒線,宋彬彬也無法外出。

  這對宋彬彬來說無疑是當頭棒喝,如果不是因為黃其生的“意外”回家,他與女友的結婚證或許早已辦妥。

  農曆正月十三下午3點左右,宋彬彬一個人正在一樓閒逛。

  “他一直在家隔離,體溫正常,身體也沒有不適,你們不能把人帶到醫院隔離。”屋外傳來的喧鬧聲,引起了宋彬彬的注意。

  很快他弄清了原委,當地相關疾控部門追蹤到黃其生返鄉當日與一例新冠肺炎確診病患者同乘一列動車,屬於密切接觸者。根據疫情防控相關規定,醫護人員、警察、基層組織工作人員準備帶黃其生到指定醫院檢查,之後送至集中隔離點隔離待察。不料黃其生父母並不願意,阻攔警察帶走人,雙方因此發生爭執。

  黃其生被送上救護車後,黃母突然衝向車前,揮拳打向一名民警的後背,工作人員上前進行制止。

  宋彬彬見狀,頓時火冒三丈,“這不明擺著跟老人過不去?”於是,宋彬彬湊上前去幫黃母撐腰,一言不合就與輔警黃某推搡起來。

  現場因宋彬彬的這一鬧,秩序更加混亂。

  眼看場面就要失控,徐警官連忙上前協助勸導,在勸說無果後,把宋彬彬拉到一旁。

  徐警官的這番舉動,讓宋彬彬更覺不爽,動作隨之跟著粗暴起來。

  “你把我弄疼了。”宋彬彬掙脫騰出了雙手,怒氣衝衝地張開嘴巴,用力地朝徐警官右手大拇指咬了下去。

  2月6日,公安民警將宋彬彬抓獲。

  歸案後,宋某彬意識到自己的錯誤,承認了犯罪事實,並自願認罪認罰。

  4月7日,南安市人民檢察院向南安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判決

  4月14日,南安法院適用速裁程序公開開庭審理該案。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宋彬彬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以暴力方法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且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公務的人民警察,致一人輕微傷,其行為觸犯了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五款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宋彬彬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願認罪認罰,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及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可以從輕處罰。

  法庭上,被告人宋彬彬當庭認罪,哽咽著說:“我因一時衝動造成這樣的後果,我為我的行為深感悔意。”

  南安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宋彬彬的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與罪名成立。被告人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從輕處理。但因被告人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以暴力方法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公務,且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公務的人民警察,致一人輕微傷,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依法應當從重處罰。綜上所述,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宋彬彬有期徒刑八個月。

  法官提醒

  該案承辦法官林呈鳳表示,此案具有較大的警示意義,被告人原本是高高興興回家辦領結婚證,由於一時衝動,給疫情防控工作添堵,自己也深陷牢獄之災,可謂是“弄巧成拙”。

  法官認為,被告人宋彬彬文化程度不高,主觀惡性不大,其最主要的犯罪動機是源於法治意識淡薄和過度維權。從近年來的妨害公務案件中可以發現,當今社會經濟、政治、文化快速發展的背景下,部分群眾的法治意識仍然比較薄弱,在處理問題的過程中,缺乏冷靜和理智。

  法官提醒,疫情面前沒有旁觀者,依法防控,至關重要。在抗擊新冠肺炎的特殊時期,每位公民都應積極配合相關部門的防控措施。如有問題必須通過正規渠道反映,切莫因一時衝動暴力抗法,給自己帶來牢獄之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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