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用通知發出後能否反悔?

近期接到客戶諮詢:年前已經向部分求職者發送錄用通知,約定近期入職,但受疫情影響公司業績不好,不想錄用了,公司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借這個問題今天來聊聊《錄用通知書》的那些事。

一、什麼是錄用通知書

《錄用通知書》想必是用人單位最常見的文書之一。在對求職者進行招聘和麵試之後,用人單位大多會向自己心儀的求職者發送一份《錄用通知書》以表達對求職者的重視,《錄用通知書》裡一般記載著求職者的入職時間、入職後的薪資待遇、試用期、社保等內容。但是,因為法律對《錄用通知書》沒有明文規定,所以在很多用人單位眼裡,《錄用通知書》存在意義好像形式大於實質,似乎每家單位都有,又說不上它重要在哪,僅僅是招聘的一個環節。也正是因為這種錯覺,導致用人單位在向求職者發放《錄用通知書》時很是隨意,法律風險也就此產生。

二、錄用通知書的法律性質

1、錄用通知書屬於要約

我國《勞動合同法》並未對《錄用通知書》做明文規定,但是從目前因《錄用通知書》產生的爭議的案例來看,司法實踐中主流觀點認為《錄用通知書》屬於《合同法》中的要約,是用人單位明確表示將來希望與求職者簽訂具體《勞動合同》的一種意思表示,從法律上講具備一種預約勞動合同的效力。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訂立合同,採用的是要約和承諾的方式,要約需要符合兩個方面的規定:1)內容具體明確;2)經接收人承諾後發出要約的一方即受法律約束。而承諾指的是接收人同意要約內容的一種意思表示。

2、要約能否撤回、撤銷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要約是可以撤回和撤銷的。但是對撤回時間和撤銷的時間和條件有具體的要求。要約從接收人收到時就發生了法律效力,因此用人單位作為要約發出一方,若想要撤回要約,那麼撤回要約的通知就應該早於要約之前到達接收人處或與要約同時達到接收人處。而要約已經達到了接收人處時,若想要撤銷要約,則條件更為嚴格,首先撤銷要約的通知需要在接收人作出承諾之前,其次要約裡沒有確定承諾期限且沒有明示要約不可撤銷,再次,接收人還沒開始為履行具體合同做準備。

3、實踐中因錄用通知產生的糾紛類型

實踐中因錄用通知產生法律糾紛,主要是因為用人單位在發出《錄用通知書》後因為種種原因,不想再錄用該求職者。而實踐中很多求職者可能因為收到用人單位的《錄用通知書》,已經和“前東家”進行解約,為入職“新東家”做好準好。若此時用人單位反悔,求職者則很有可能以用人單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為由,要求賠償損失。因《錄用通知書》沒有在《勞動合同法》裡作明文規定,因此因《錄用通知書》引起的法律糾紛不屬於勞動爭議,實踐中法院一般以締約過失責任糾紛審理。

【典型案例】

馬某通過某招聘軟件向某公司申請工程師職位,經過面試後,公司向馬某發出《錄用通知書》,告知馬到指定醫院進行入職體檢、入職時間、薪資待遇等。馬某按通知進行體檢後公司通知馬某暫時不招聘馬某所申請的崗位。馬某以公司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為由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公司向馬某發出《錄用通知書》與馬某就錄用意向、職位、薪酬福利待遇進行協商並通知其入職。因此該通知屬於公司向馬某發出要約,希望與馬某訂立正式的勞動合同,具有勞動關係預約合同的性質,具備獨立的法律效力。錄用通知作為要約經承諾後即成立,公司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公司向馬某發出錄用通知,馬某回覆接受並基於合理信賴認為自己可以入職,故提交個人信息表並進行入職體檢,此後公司通知並拒絕錄用馬某,該行為屬於有違誠實信用原則的締約過失行為。因為公司的締約過失行為,導致馬某與公司未能訂立勞動合同,還需另謀職業,客觀上給馬某造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對此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

【律師點評】

上述案例是典型的因《錄用通知書》而產生的法律糾紛。通過上述案例不難發現,只要用人單位向求職者發送《錄用通知書》,通知書裡涵蓋了將來訂立勞動合同的主要信息諸如:入職時間、勞動合同期限、試用期、薪資福利等內容,那錄用通知書就屬於《合同法》規定的要約,經求職者承諾後,對雙方都產生了法效力,不可隨意反悔,否則可能就要承擔相應的締約過失責任。

三、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十三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

第十四條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十六條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第十七條 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第十八條 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第二十一條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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