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時隔6年重啟准入!證券基金投資諮詢機構新規要來了

證監會4月17日消息,為了規範證券基金投資諮詢業務,保護投資者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資本市場秩序,證監會起草了《證券基金投資諮詢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自2014年之後,證監會已未再單獨核發過《證券投資諮詢業務資格證書》。據證券業協會公示的信息,目前擁有證券投資諮詢牌照的機構共計84家,其中多數機構為金融終端服務商、投資諮詢公司,另有極少數的券商系證券研究諮詢機構。


證監會指出,投資諮詢業務是基礎性的資本市場中介服務,在消除資本市場信息不對稱、促進中介機構專業化分工、加強投資者教育等方面,有積極作用。同時,由於市場快速發展和內外部環境變化,投資諮詢業務發展中也暴露出一些突出問題,如證券投資諮詢機構違規行為多發頻發,“莊託”、“黑嘴”乃至“傳銷式”展業等問題十分突出,合規內控體系不健全,未能形成可持續的商業模式,以及市場進出機制不暢等,因此有必要根據行業發展情況,制定統一的部門規章,對投資諮詢業務進行全面規範,以保障行業長期規範發展。


根據徵求意見稿,證監會在大幅提高准入門檻的基礎上,重啟證券基金投資諮詢機構的准入,明確從事證券基金投資諮詢業務應當依法持牌經營,要求申請開展投資諮詢業務的機構淨資產不低於1億元;鼓勵支持治理規範、適應監管、資本實力強的機構合法持牌經營;同時對出借轉讓牌照、股份代持、違規承諾收益、誤導性宣傳等突出違法違規行為予以明確禁止。


中國證監會時隔6年重啟准入!證券基金投資諮詢機構新規要來了

重啟證券基金投資諮詢機構的准入七大條件


上述《管理辦法》的起草遵循了幾大原則,其中之一就是“進出有序”,在大幅提高准入門檻的基礎上,重啟了證券基金投資諮詢機構的准入。


申請從事證券基金投資諮詢業務的機構,除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淨資產不低於1億元;


(二)股權結構清晰,權屬明確,法人治理結構良好;


(三)高級管理人員、從業人員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


(四)具有與所從事的證券基金投資諮詢業務相適應的營業場所、信息技術系統 和業務設施,以及健全高效的內部控制、合規管理、風險控制等制度;


(五)最近3年或者自成立以來未被採取重大監管措施,不存在因涉嫌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立案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的情形;


(六)最近3年或者自成立以來未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或刑事處罰;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三大業務分類


(一)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是指接受客戶委託,按照合同約定向客戶提供證券及其衍生品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建議,輔助客戶作出投資決策的經營性活動。


(二)基金投資顧問業務,是指接受客戶委託,按照合同約定向客戶提供證券投資基金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投資產品的投資建議,輔助客戶作出投資決策或者按規定代理客戶辦理交易申請的經營性活動。


(三)發佈證券研究報告業務,是指對於證券市場的整體或者部分走勢進行分析預測,或者對於股票、債券等證券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價值、價格波動等進行分析,並向客戶發佈研究報告或者分析意見,直接或者間接獲取經濟利益的經營性活動。


強化股東資質 需滿足四大條件

(一)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東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核心主業突出,淨資產不低於5000萬元,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和資本補充能力,最近3年或者自成立以來未被採取重大監管措施、未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或刑事處罰,不存在因涉嫌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立案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的情形;


(二)控股股東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除滿足本款第(一)項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最近3年連續盈利,淨資產不低於5億元;


(三)股東為自然人的,個人金融資產不低於3000萬元;在金融行業從業10年以上且擔任高級管理人員3年以上,或者在證券投資、資產管理行業從業10年以上且業績良好,從業期間未被金融監管部門採取重大監管措施、未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或刑事處罰,通過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交易取得證券基金投資諮詢機構5%以下股份的股東除外;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種退出安排

(一)借鑑人民銀行、銀保監會成熟的監管經驗,針對新設的投資諮詢機構,建立業務許可展期制度,明確業務許可的期限和展期條件,對3年有效期滿未提出展期申請或者不符合展期條件的,不得繼續展業。

(二)針對實踐中部分持牌機構長期不實際從事業務,保牌“待價而沽”的現象,明確無正當理由連續3個月不開展諮詢業務的,應當主動申請註銷業務資格,繳回業務許可證。

(三)充分利用上位法授權,細化投資諮詢機構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撤銷業務許可、相關從業人員違法違規被採取監管措施乃至行政處罰等制度安排,使得對機構及人員的處罰問責有法可依。


完善人員管理和行為規範要求


(一)嚴格從業人員和高管人員資質管理,要求從事各個業務環節的人員,包括接觸客戶的營銷人員、客服人員均應當具備資格或符合規定條件,並執行相應的業務規範,高級管理人員還應當具有相應的從業經歷和管理工作經歷。

(二)突出合規守法、遵守職業道德要求,要求從業人員最近5年未被金融監管部門採取重大監管措施、行政處罰或受到刑事處罰。

(三)要求投資諮詢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遵循客戶利益優先的原則,誠實守信、謹慎勤勉地履行職責,細化禁止性規定,明晰業務底線,強化利益衝突和關聯交易管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