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諮詢變局:小機構出清,牌照價值不再

多年來處於監管真空地帶的證券投資諮詢行業,亂象叢生、野蠻生長的日子到頭了。

為了規範證券基金投資諮詢業務,保護投資者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日前,證監會起草了《證券基金投資諮詢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簡稱《管理辦法》)。

“這個法規對股票類諮詢的影響非常大,比如展業要求資格非常嚴格。首先是財務要求,另外還有像客戶數的要求,單個從業人員服務的客戶數量不超過 50 人等。”業內人士告訴第一財經記者。

而記者梳理後發現,一些早年間成立並拿到牌照的證券投資諮詢機構,淨資產指標等方面無法滿足最新的監管要求。

另外,該文對公募基金的投顧亦作出規範,此前存在的一些爭議性問題得到了解答。

“劣幣驅逐良幣”有望終結

一直以來,在消除資本市場信息不對稱、促進中介機構專業化分工、加強投資者教育等方面,投資諮詢業務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由於市場快速發展和內外部環境變化,業務發展中也暴露出一些突出問題,證券投資諮詢機構違規行為多發頻發,“莊託”、“黑嘴”乃至“傳銷式”展業等問題十分突出,合規內控體系不健全,未能形成可持續的商業模式,以及市場進出機制不暢等現象依然存在。

“因此,有必要根據行業發展情況,制定統一的部門規章,對投資諮詢業務進行全面規範,以保障行業長期規範發展。”證監會表示。

針對部分證券投資諮詢機構發生的不當營銷和違規經營問題,近年來證監會持續加大執法檢查力度,整肅行業紀律,集中查處了一批個案。2018年,證監會對58家諮詢機構或其分支機構採取行政監管措施,其中對35家採取責令暫停新增客戶的行政監管措施。對依法應予以行政處罰的,實施行政處罰或啟動立案稽查程序。

為了進一步管控治理證券投資諮詢中存在的問題,相關部門從監管規則上予以制約。

一家頭部證券投資諮詢人士便告訴第一財經記者,較長時間來,證券投資諮詢行業的生態問題是“劣幣驅逐良幣”,越是守規矩的越賺不到錢,特別是在移動互聯網興起後,非持牌機構和個人嚴重擾亂了持牌機構業務的開展;同時持牌機構面臨著不小的生存問題,為了生存也在“打擦邊球”。

第一財經記者注意到,《管理辦法》將投資諮詢業務分為三大類: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基金投資顧問業務和發佈研報業務。其中,證券投資顧問和基金投資顧問主要是向特定客戶就證券、基金等具體投資品種提出投資建議,發佈研報業務主要是向客戶就市場走勢、投資標的投資價值等提出分析意見,不涉及具體的投資建議。

“這次的政策大大提高了證券投資諮詢業務的門檻和要求,今後投資諮詢類業務和經紀類業務、資管類業務從機構准入的角度,未來都將是高要求的。其中,很多小型機構如果發生二次以上的處罰就不給展期了(類似之前對於基金銷售機構要求日均10億的非貨基,目的就是讓小機構出清)。”深圳一位證券基金投資諮詢機構負責人告訴第一財經記者。

東吳證券分析師胡翔認為,《管理辦法》強化了合規要求,提高准入門檻,有利於促進中介機構專業化分工、加強投資者教育。

“明確了從事業務的持牌要求,對於不合規的機構設定過渡期和退出安排,准入門檻較高,中小機構無法入圍;其次,原則上只能向專業投資者推薦高風險資產投資顧問服務,對投資諮詢業務進行全面規範,向普通投資者推薦股票的可操作性大大降低。”他說。

哪些機構無法滿足監管要求

在《管理辦法》下發前,在監管政策上,證券投資諮詢公司和證券公司一致,均實行牌照管理。上世紀90年代初,開始有專業的證券諮詢公司成立。以1992年1月16日註冊成立的深圳新蘭德證券投資諮詢公司為標誌,中國證券投資諮詢行業大幕開啟。證券業協會官網顯示,目前持牌的證券投資諮詢機構有84家。

“證券投資諮詢牌照在最初門檻非常低,100萬註冊資本即可,實踐中真正獲得牌照的獨立投資諮詢機構很少,物以稀為貴,牌照價值就很高。”上述深圳證券基金投資諮詢機構負責人表示。

《管理辦法》一改註冊資本的簡單要求。具體來看,在財務指標上,要求證券基金投資諮詢機構淨資產不少於1億,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東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淨資產不低於5000萬元;控股股東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還應當最近3年連續盈利,淨資產不低於5億元;股東為自然人的,個人金融資產不低於3000萬。

“國內資產管理牌照特別是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經紀類牌照甚至獨立公募基金銷售機構在2019年的徵求意見稿都要求至少5000萬的註冊資本。所以這次在徵求意見稿中要求諮詢機構淨資產不低於1億、控股股東要求淨資產不低於5億等要求,這個要求與之前相比是大大提高了,這樣做的結果是以上三個牌照的要求也基本上保持了一致。”某公募銷售機構負責人進一步向第一財經記者表示。

這樣的改動下,記者也梳理發現,一些早年間成立的證券投資諮詢機構在財務指標上便無法滿足最新的監管要求。很多早年間成立的證券投資諮詢公司,最近幾年來的生存狀況並不好。

公開資料顯示,截至2019年6月末,有證券投資諮詢牌照的華訊投資淨資產為1330.6萬,單淨資產這一條,華訊投資便不滿足於最新的監管要求。

由於2018年度經審計的期末淨資產為負,華訊投資從2019年4月30日開始被ST,證券簡稱從華訊投資變為了ST華訊。

另一家證券投資諮詢機構深圳天信投資截至2017年上半年末的淨資產為8459萬,2018年4月,天信投資向股轉系統申請終止掛牌。根據截至2017年上半年末的數據,淨資產一項也不滿足監管要求。

目前,同花順、東方財富、益盟、指南針等屬於頭部機構,這類機構以投資諮詢軟件為主。

2019年6末,益盟股份歸屬於掛牌公司股東的淨資產達23.3億元。公司控股股東益盟數碼持股比例27.8%,歸屬於益盟數碼的淨資產為6.48億。

截至2019年上半年,指南針歸屬於掛牌公司股東的淨資產為7.67億,而2017年、2018年淨利潤分別為1.55億和1.28億。該公司的控股股東為廣州展新通訊科技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比例為47.58%。廣州展新於2010年7月14日設立,註冊資本4000萬元。

第一財經記者也獲悉,亦有證券投資諮詢牌照機構在市場上尋覓合適買家。

“我這邊有一個證券投資諮詢的牌照是想出售的,對方業務不太開展的下去。”北京一位金融中介人士透露。

公募基金爭議性問題釋疑

與此同時,針對基金管理公司、私募資管子公司、相關基金銷售機構參與證券基金投資諮詢業務等此前存在的一些常見的爭議性問題,也在《管理辦法》中找到答案。

比如業內一個疑問是,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私募資管子公司是否可以為非私募資產管理計劃的其他資產管理產品, 例如銀行理財產品、保險資管產品、信託計劃提供投資顧問服務?

根據《管理辦法》,業內人士的理解是,此規定中“資產管理產品”與《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下的“資產管理產品”定義範圍一致。“由此, 基金管理公司及專戶子公司無需核准而可以提供投資顧問服務的資產管理產品將不限於私募資產管理計劃, 也包括銀、保、信的資產管理產品。”

同時,基金管理公司及專戶子公司為非資產管理產品的第三方機構或個人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 應當申請核准——而基金管理公司為QFII提供投資顧問服務, 即應屬於此類情形。

值得一提的是,《管理辦法》第十條提出了“一參一控”的規定,即“證券基金投資諮詢機構股東以及股東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參股證券基金投資諮詢機構的數量不得超過2家, 其中控制證券基金投資諮詢機構的數量不得超過1家。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情形除外。”

通力律師事務所律師認為,但對於基金管理公司而言, 除個人發起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外,控股股東或主要股東一般都具有金融機構背景,包括基本都具有投資諮詢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 以及按照《辦法》規定可以申請證券基金投資諮詢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信託公司和保險機構, 加之基金管理公司設立的子公司本身也具有開展投資證券基金投資諮詢業務的需求甚至已經開展業務。

“因此就基金管理公司、控股股東、子公司三類關聯機構而言, 如果也適用‘一參一控’原則, 只要有一家公司從事證券基金投資諮詢業務, 其他具有控股關係的關聯機構將不能從事證券基金投資諮詢業務,這方面的監管要求非常嚴格,對相關機構是一個考驗。”該律師認為。

“對於‘一參一控’的適用範圍或者‘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情形’是否可以排除包括金融機構相互出資、交叉持股較為典型的基金管理公司等機構, 還有待觀察《辦法》正式文件或者證監會其他規定中是否會進行調整。”該律師進一步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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