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教專區 | 投資諮詢業迎最嚴監管,9類行為被嚴格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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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就《證券基金投資諮詢業務管理辦法》(簡稱《管理辦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針對“莊託”、“黑嘴”乃至“傳銷式”展業等問題,《管理辦法》從大幅提高准入門檻基礎、明確禁止出借轉讓牌照、股份代持、違規承諾收益、誤導性宣傳等突出違法違規行為方面強化對投資諮詢業務的監管。

具體而言,《管理辦法》將投資諮詢業務分為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基金投資顧問業務、發佈證券研報業務三大類,投資諮詢機構從事這些業務必須依規持牌經營。實踐中,為資管產品、QFII等提供投資建議服務也一併納入監管。《管理辦法》共五章38條,對投資諮詢業務的類別、准入標準、合規內控要求、人員管理和行為規範要求、退出機制、過渡期安排等內容作出詳細規定。《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為期1個月,截止時間為5月17日。

證監會在明確將重啟投資諮詢機構准入的同時,擬大幅提高投資諮詢業務的展業門檻。按照《管理辦法》的要求,申請開展投資諮詢業務的機構淨資產不低於1億元;其持股5%以上股東的淨資產不得低於5000萬元,控股股東最近3年連續盈利、淨資產不低於5億元、最近3年未被採取重大監管措施;同時,還需滿足“一參一控”的要求。基於審慎監管的原則,《管理辦法》明確現階段原則上僅允許證券公司或其專業子公司開展發佈證券研究報告業務。


此外,《管理辦法》明確了開展證券基金投資諮詢業務,不得有九項禁止性行為。

一是傳播虛假、誤導性或者存在重大遺漏的信息;

二是向客戶承諾收益、承諾本金不受損失或者限定損失金額或比例;

三是違規與客戶約定分享投資收益或者分擔損失;

四是侵佔、挪用客戶財產;

五是利用客戶資產或者職務便利為客戶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六是以獲取佣金或者其他不當利益為目的,建議客戶進行不必要的交易;

七是出租、出借、轉讓證券基金投資諮詢業務資格,或者以承包、出租、出借、合資、合作、委託等方式將分支機構交由他人經營管理;

八是為違法違規或者故意規避監管的證券基金業務活動提供便利;

九是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不得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未經批准,委託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託持有或者 管理證券基金投資諮詢機構的股權,或者認購、受讓或者實 際控制證券基金投資諮詢機構的股權;未依法經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議擅自干預證券基金投資諮詢機構的經營活動;要求證券基金投資諮詢機構利用客戶資產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利益,損害客戶合法權益。


以上內容綜合《證券時報》、《上海證券報》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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