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諮詢新規來了:提出8大禁止行為,明確2類投顧業務

投資諮詢新規來了:提出8大禁止行為,明確2類投顧業務


投資諮詢新規來了:提出8大禁止行為,明確2類投顧業務

 

4月17日,證監會就《證券基金投資諮詢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

  徵求意見稿在大幅提高准入門檻的基礎上,重啟證券基金投資諮詢機構的准入,鼓勵支持治理規範、適應監管、資本實力強的機構合法持牌經營;同時對出借轉讓牌照、股份代持、違規承諾收益、誤導性宣傳等突出違法違規行為予以明確禁止。

  明確從事證券基金投資諮詢業務應當依法持牌經營,要求申請開展投資諮詢業務的機構淨資產不低於1億元;對於發佈證券研究報告業務,考慮到該類業務對資本市場定價有較大影響力,基於審慎監管的原則,現階段原則上僅允許證券公司或其專業子公司開展。


投資諮詢新規來了:提出8大禁止行為,明確2類投顧業務


  要點一:證券基金投資諮詢業務包括四大類,基金投顧被納入業務界定

  徵求意見稿顯示,證券基金投資諮詢業務主要包括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基金投資顧問業務、發佈證券研究報告業務以及證監會認定的其他證券基金投資諮詢業務。徵求意見稿對四類證券基金投資諮詢業務做了明確定義:

  第一,基金投資顧問業務是指接受客戶委託,按照合同約定向客戶提供證券投資基金以及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投資產品的投資建議,輔助客戶作出投資決策或者按規定代理客戶辦理交易申請的經營性活動。

  第三,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是指接受客戶委託,按照合同約定向客戶提供證券及其衍生品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建議,輔助客戶作出投資決策的經營性活動。

  第三,發佈證券研究報告業務,是指對於證券市場的整體或者部分走勢進行分析預測,或者對於股票、債券等證券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價值、價格波動等進行分析,並向客戶發佈研究報告或者分析意見,直接或者間接獲取經濟利益的經營性活動。

  第四,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證券基金投資諮詢業務。

  要點二:明確持牌經營,未經許可,不得使用“證券投資諮詢”等字眼

  徵求意見稿明確規定,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發佈證券研究報告業務,應當依法經證監會核准。

  從事基金投資顧問業務的機構,提供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投資建議的,應當依法經證監會註冊。

  從事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業務的機構,應當是依法取得證券投資諮詢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或者證券公司依法設立的專門從事證券投資諮詢業務的子公司。

  未經證監會核准或者註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證券基金投資諮詢業務,不得使用“證券投資諮詢”“基金投資諮詢”“證券投資顧問”“基金投資顧問”等字樣或者近似名稱開展經營性活動。

  要點三:准入門檻提高,申請開展證券基金投資諮詢業務的機構淨資產不低於1億元

  在准入條件方面,申請從事證券基金投資諮詢業務的機構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淨資產不低於1億元;股權結構清晰,權屬明確,法人治理結構良好;高級管理人員、從業人員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具有與所從事的證券基金投資諮詢業務相適應的營業場所、信息技術系統和業務設施,以及健全高效的內部控制、合規管理、風險控制等制度;最近3年或者自成立以來未被採取重大監管措施,不存在因涉嫌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立案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的情形;最近3年或者自成立以來未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或刑事處罰。

  此外,證券基金投資諮詢機構的股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東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核心主業突出,淨資產不低於5000萬元,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和資本補充能力,最近3年或者自成立以來未被採取重大監管措施、未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或刑事處罰,不存在因涉嫌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立案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的情形;

  控股股東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除滿足本款第(一)項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最近3年連續盈利,淨資產不低於5億元;

  股東為自然人的,個人金融資產不低於3000萬元;在金融行業從業10年以上且擔任高級管理人員3年以上,或者在證券投資、資產管理行業從業10年以上且業績良好,從業期間未被金融監管部門採取重大監管措施、未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或刑事處罰,通過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交易取得證券基金投資諮詢機構5%以下股份的股東除外;

  證券基金投資諮詢機構存在境外股東的,境外股東應當為所在國家或者地區合法設立的金融機構,所在國家或者地區證券監管機構還應當與證監會或者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簽訂證券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並保持有效的監管合作關係。

  證券基金投資諮詢機構股東以及股東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參股證券基金投資諮詢機構的數量不得超過2家,其中控制證券基金投資諮詢機構的數量不得超過1家。

  要點四:特別提及普通投資者的特別保護,單個從業人員服務的客戶數量不超過50人

  徵求意見稿提及“普通投資者的特別保護”,證券基金投資諮詢機構可以向專業投資者提供股票、結構化產品、證券衍生品等高風險資產投資顧問服務。

  證券基金投資諮詢機構原則上不得向專業投資者以外的客戶提供前款規定的服務,明確向客戶告知其不適合接受前款規定的服務後,客戶仍主動要求接受相關服務的除外,但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每次投資建議事先充分揭示風險,包括但不限於以顯著方式說明可能產生的最大損失,並由客戶簽署風險告知書。

  投資建議由生成投資建議的部門以外的獨立研究部門出具可行性研究意見,並有其他證券基金投資諮詢機構的研究報告或者分析意見的支持。

  採用組合投資的方式提供投資建議,且建議投資於單一高風險資產的配置比例不得超過10%;

  單個從業人員服務的客戶數量不超過50人。

  對現場服務全過程錄音或者錄像,對互聯網等非現場服務全過程電子化留痕、存檔。

  能夠通過信息技術系統對投資建議相關的關聯交易、同日同向或者反向交易等實施有效監控。

  要點五:徵求意見稿提出八大被禁止行為,不得違規與客戶約定投資收益及損失

  在禁止性規定方面,徵求意見稿開展證券基金投資諮詢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傳播虛假、誤導性或者存在重大遺漏的信息;向客戶承諾收益、承諾本金不受損失或者限定損失金額或比例;違規與客戶約定分享投資收益或者分擔損失;侵佔、挪用客戶財產;利用客戶資產或者職務便利為客戶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此外,開展證券基金投資諮詢業務也被禁止有以下行為:以獲取佣金或者其他不當利益為目的,建議客戶進行不必要的交易;出租、出借、轉讓證券基金投資諮詢業務資格,或者以承包、出租、出借、合資、合作、委託等方式將分支機構交由他人經營管理;為違法違規或者故意規避監管的證券基金業務活動提供便利。

  要點六:發佈研究報告機構被限定在證券公司或其子公司

  從事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業務的機構,應當是依法取得證券投資諮詢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或者證券公司依法設立的專門從事證券投資諮詢業務的子公司。

  證券基金投資諮詢機構向客戶提供的投資建議、研究報告等,應當經公司內部集中統一的決策程序生成和調整,從業人員僅負責相關信息的傳遞和講解,不得自行生成或者調整。

  要點七:證券基金投資諮詢機構單一從事證券基金投資顧問,須具有3年以上相關業務經驗的人員不得少於10人

  徵求意見稿對證券基金投資諮詢機構內部管理與業務規範亦有明確規定。

  法人治理與內控合規方面。證券基金投資諮詢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獨立規範運營,在場地、人員、業務、財務等方面與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關聯方嚴格分開,不得為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關聯方提供融資或者擔保。證券基金投資諮詢機構應當突出主業,不得從事證券基金投資諮詢業務以外的其他經營性活動。

  集中統一管理方面。證券基金投資諮詢機構向客戶提供的投資建議、研究報告等,應當經公司內部集中統一的決策程序生成和調整,從業人員僅負責相關信息的傳遞和講解,不得自行生成或者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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