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華金,合肥市蜀山區人民法院喊你來還款!歡迎知情人提供相關線索

案情介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執行案號:(2020)皖0104執1193號

失信被執行人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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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執行人: 林華金

住址:同和鎮平美村大垌屯25號

身份證號:4508211985****4819

立案時間:2020-03-03

執行法院:合肥市蜀山區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製作單位:合肥市蜀山區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一、被告人林華金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15日起至2022年4月14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二、被告人潘國明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二千元;(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1日起至2021年6月20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三、被告人劉守芝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2日起至2019年10月21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四、責令被告人林華金、潘國明共同退賠被害人許春霞經濟損失人民幣一萬五千九百八十五元、被害人李曉笑經濟損失人民幣五千九百元、被害人李慶經濟損失一萬二千八百一十六元。追繳被告人劉守芝違法所得人民幣一千六百三十五元,上繳國庫。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全部未履行

法官聯繫電話:0551-65357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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