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確權登記申請——陳某某訴瀋陽市于洪區政府不履行法定職責案

土地確權登記申請——陳某某訴瀋陽市于洪區政府不履行法定職責案

原告陳某某訴稱

陳某某是瀋陽市于洪區光輝鄉高臺村村民,在該村以家庭承包的方式承包了三片土地。2005年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2006年陳某某將道北5.5畝土地以出租的方式流轉給陸X菊。現在開始農村土地確權登記,但是于洪區政府對陳某某承包的道北5.5畝承包地不予確權。陳某某認為于洪區政府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請求1、確認于洪區政府不依法履行確權職責違法;2、履行頒發土地經營權證的職責;3、于洪區政府承擔訴訟費用。

被告于洪區政府答辯狀稱,1、陳某某請求于洪區政府履行發證職責,應以提出申請為前提。《農村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了實行家庭承包的,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具體流程。此外,《遼寧省實施辦法》第七條對農戶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流程也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應以申請報批的方式取得

本案中,無論是發包方的村委會還是承包方的陳某某,並未就涉案承包土地向有關部門提出過頒證申請或將材料準備齊備後由農業主管部門逐級報送答辯人。

2、于洪區政府並不直接受理土地承包權者的頒證申請,而是應逐級通過審核後,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編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報同級政府批准,由農業行政部門制發土地經營權證。

3、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仍是目前各級政府正在開展的工作,于洪區政府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情形。請求依法駁回陳某某德訴訟請求。

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遼01行初459號行政裁定書審理查明

陳某某系瀋陽市于洪區光輝街道高臺村村民。2018年8月31日,陳某某向瀋陽市于洪區農業發展局郵寄申請書,請求該局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將5.5畝承包地依法確權給陳某某。2018年9月10日,陳某某郵寄的申請書在多次投遞未果後被退回。2018年9月27日,陳某某起訴法院。

瀋陽中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九十三條規定,原告請求被告履行法定職責或者依法履行支付撫卹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等給付義務,原告未先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本案中,陳某某於2018年8月31日向瀋陽市于洪區農業發展局郵寄申請,請求該局對其承包的5.5畝土地進行確權。

2019年9月10日,陳某某郵寄的信件被退回,並未妥投。2018年9月27日,陳某某向法院提出訴訟。因於洪區政府的農業經辦部門瀋陽市于洪區農業發展局並未收到陳某某郵寄的履責申請,故陳某某提起訴訟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應當裁定駁回起訴。裁定駁回原告陳某某的起訴。

土地確權登記申請——陳某某訴瀋陽市于洪區政府不履行法定職責案

陳某某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訴稱:

一、根據遼農經(2015)280號文件《遼寧省農委遼寧省政府法制辦關於做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的指導意見》的規定,陳某某家庭承包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須確權登記頒證,應當由村委會逐級上報,通過審核後由于洪區人民政府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登記薄,報于洪區人民政府批准,由於洪區人民政府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于洪區人民政府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拒絕高臺村村民委員會上報案涉土地,所以高臺村村民委員會在上報需要對承包經營權進行確權登記頒證的農村土地時,未能上報案涉土地。

于洪區政府及其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均沒有接受村民個人提交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申請書的機構或者窗口。陳某某向瀋陽市于洪區農業發展局郵寄申請書的行為實屬無奈之舉。同村其他農戶的家庭承包土地,均已進行了確權登記並頒發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並無任何村民個人向任何行政機關提交過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的申請書。

二、一審裁定適用法律錯誤。根據遼農經(2015)280號文件的規定,于洪區政府對陳某某承包的農村土地進行確權登記頒證,是于洪區政府應當依職權履行的法定職責,不是依申請才履行的職責。陳某某認為于洪區政府的不作為行為屬於《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不履行法定職責”。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被告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遼寧省高院(2019)遼行終774號行政裁定書認為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承包方,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第七條規定,實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後,發包方應在30個工作日內,將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詳細情況、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兩份報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二)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對發包方報送的材料予以初審。材料符合規定的,及時登記造冊,由鄉(鎮)人民政府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書面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應在15個工作日內補正。(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鄉(鎮)人民政府報送的申請材料予以審核。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編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書面通知鄉(鎮)人民政府補正。

本案中,陳某某所訴的確權登記頒證,是根據國家制定的新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樣式,由高臺村與陳某某重新簽訂承包合同後,由縣級人民政府向承包農戶重新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因此頒發本次案涉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的單位仍為縣級人民政府,即于洪區政府。頒發證書的程序仍是由發包方即于洪區光輝鄉高臺村將土地承包相關材料上報,最終由於洪區政府向各承包戶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由此可見,于洪區政府對陳某某承包的農村土地進行確權登記頒證,是于洪區政府應當依申請履行的法定職責。高臺村村委會出具的情況說明能夠證明,因陳某某的案涉土地與“二調”成果不一致,因此未與陳某某重新簽訂承包合同,從而未給陳某某上報發證材料。

陳某某於2018年8月31日向瀋陽市于洪區農業發展局郵寄申請,請求該局對其承包的5.5畝土地進行確權。2019年9月10日,陳某某郵寄的信件被退回,並未妥投。因此,無論是陳某某的發證申請,還是陳某某所在鄉政府的發證申請,于洪區政府均沒有收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九十三條規定,原告請求被告履行法定職責或者依法履行支付撫卹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等給付義務,原告未先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一審法院據此裁定駁回陳某某的起訴並無不當。

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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