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服装公司老板“跑路”被判刑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服装公司老板“跑路”被判刑

依法严厉打击恶意欠薪

  为认真贯彻落实开展根治欠薪冬季专项行动工作要求,厦门市检察机关将保障农民工工资起诉工作作为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重要抓手,充分履行检察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切实提高企业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自觉性,增强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意识,营造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的良好舆论环境。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服装公司老板“跑路”被判刑


恶意欠薪,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将面临什么样的法律制裁?  

今天,跟着小厦

来看一下我们办理的

一起真实案件。


案情简介

  叶某兵是厦门一家服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8年3月至7月间,该公司拖欠28名工人工资,总额达人民币207165元,叶某兵离开厦门逃匿躲藏。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服装公司老板“跑路”被判刑

  2018年7月20日,厦门市集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该公司于7月25日前发放拖欠的工人工资,叶某兵在期限内未支付所拖欠的劳动报酬。

  2019年7月3日,叶某兵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随后,本案移送至厦门市集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服装公司老板“跑路”被判刑

  起诉书认为,被告人叶某兵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28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达人民币207165元,数额较大,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兵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服装公司老板“跑路”被判刑

  最终,被告人叶某兵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服装公司老板“跑路”被判刑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