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離婚現象產生的原因及對策

導讀:在現實生活中,由於誠信的缺失、利益的誘惑、社會監管制度不完善,“假離婚”現象呈上升趨勢,其社會危害不可低估。現保定曲陽律師楊少寧針對“假離婚”現象產生的原因、帶來的危害、消除對策展開詳細闡述。

假離婚現象產生的原因及對策

假離婚

  一、“假離婚”現象產生的原因

  婚姻是終生大事,大多數人的態度都非常慎重。感情生活正常的夫妻欲解除婚姻關係,主觀上大多是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通過對以上假離婚案例的分析,根據不同的動機和目的,“假離婚”的原因大致可歸納為以下幾種:

  (一)為逃債轉移共同財產。

  夫妻一方因生產經營不善,或長期低收入高消費,導致欠下沉重債務。面對債權人的追討,為了賴債,迅速與配偶離婚,且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協議內容中的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財產都歸配偶所有,自己則孑然一身,離婚後行蹤不定。債權人將其找到,債務人以“空手”相對,令債權人毫無辦法,即使起訴到法院,勝訴後也難以執行。

  (二)逃避責任,抗拒賠償。

  “假離婚”的夫妻一方是侵權責任人,由於重大侵權行為給受害人造成了鉅額經濟損失。為推卸將來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侵權責任人一方面與受害人周旋,拖延受害人到法院起訴的時間,另一方面則加緊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將財產確權給將來不承擔賠償責任的配偶方,造成侵權人無力賠償的假象。

  (三)騙取房屋拆遷補償款。

  在舊城改造和城市擴建過程中,部分老城區或城市近郊區域內的住戶需要予以拆遷安置。由於拆遷補償政策對無房戶有一定照顧,甚至部分補償款項以戶為單位發放。於是一些住戶得知拆遷消息後,為獲取更多的補償款或住房安置面積,夫妻雙方緊急離婚,或者住房歸一方所有,或者由一戶分為兩戶,騙取非法利益。

  (四)逃避政策,計劃外生育。

  實行計劃生育是我國的基本國策,是每個公民的義務。可有些人受多子多福、重男輕女等舊思想的影響,總是想方設法多生、超生。為達到超生目的,在女方懷孕後就假辦理了離婚手續,待孩子生下後再行復婚。

  (五)多佔宅基地。

  按照土地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城鎮居民每一戶頭宅基使用面積均有一定的限制,否則,超出部分由有關部門調出安排給他人,或徵收高額土地使用費。

  實踐中,也有些夫妻是為了騙取低保、出國等原因而“假離婚”。

  三、“假離婚”現象的社會危害

  法律雖然賦予公民離婚自由的權利,也即指解除婚姻關係的自由。也就是說,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雙方均有權提出離婚,任何人不能加以干涉。但任何權利都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行使,個體的自由必須存在於社會秩序之內,任何個體追求個人的利益衝破了秩序的允許界限時,就會受到限制。離婚自由的權利同樣應受到限制,這點在《婚姻法》的條款中也有具體規定,處理離婚的機關在實踐中更應當慎之又慎。“假離婚”現象的存在與蔓延,滋生於當前社會誠信水平不高、社會管理制度不完善等大背景之下,同時又反過來對構建和諧社會構成威脅,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一)有損法律尊嚴,擾亂了社會管理秩序。

  “假離婚”是對我國離婚法律制度的破壞,是對法律尊嚴的踐踏。“假離婚”破壞了合法正常的婚姻家庭關係,一些“假離婚”的當事人離婚後長期非法同居,成為一股衝擊婚姻法律制度的暗流。“假離婚”也阻礙了計劃生育這一國策的貫徹落實,產生了消極的社會影響。

  (二)侵害了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利益。

  “假離婚”者追求不正當利益的目的非常明顯,一旦“離婚”手續辦好,則國家、集體或他人利益必然受損。例如,前面案例中提到的在債務糾紛中由於債務人將財產轉移給了配偶,債權人的財產權益難以得到保障,實現債權的成本將大大增加;在城市拆遷中,國家為此將支付大筆額外款項用於安置補償。

  (三)妨礙了法院執行工作的正常開展。

  以逃避執行為目的“假離婚”,離婚調解書或判決書生效後,夫妻明分暗不分。當法院執行人員要求夫妻償還債務時,作為直接債務人的夫妻一方自己名下已無財產可供執行,有財產的一方則會拿出離婚裁判文書,稱法律文書已確定自己對債務不負償還責任,據此對抗執行。

  (四)危及家庭穩定,形成社會不安定因素。

  有些“假離婚”者本來已經約定,在實現不正當目的之後再行復婚。然而,離婚之後有些人卻“假戲真做”,一方見異思遷,拋棄另一方,拒絕復婚,從而致使雙方矛盾激化,引發事端,形成社會不安定隱患。

  四、“假離婚”現象的對策

  “假離婚”者以婚姻自由為護身符,在實踐中具有較強的隱蔽性。杜絕“假離婚”、消除“假離婚”的社會危害並非易事,需要社會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一)嚴格以《婚姻法》確立的“感情確已完全破裂”標準作為離婚的法定條件。

  人民法院辦理離婚案件時,不能盲目求快片面地追求結案率,必須在查明感情狀況等事實的基礎上進行調解。對於感情基礎好,離婚理由不充分,但雙方都強烈要求法院立即發出離婚調解書的,可以拒絕當事人的無理要求,並決定按照普通程序審理,防止“假離婚”案的發生。婚姻登記機關也應按照《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要求,對離婚申請細緻審查,必要時,適當延長審查時間,主動進行調查。有關單位和個人對離婚者的意思表示真實性產生懷疑時,應及時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反映,做到早發現、早處理。

  (二)加強對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審查。

  對一方主動放棄全部財產並承擔全部債務、顯失公平的,法院和婚姻登記機關要查明有無不正當目的。一旦發現債務人有“假離婚”的跡象,法院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36條的規定,裁定中止離婚訴訟,並依法公告債權人到法院進行債權登記,待債務查清並妥善處置後,再恢復離婚案件的審理。登記機關發現上述情況的,可參照婚姻登記辦法第七條的規定,不予登記。

  (三)完善離婚裁判文書的內容,對財產條款的效力予以限制。

  根據《婚姻法》及《民法通則》的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應當以共同財產償還,不足部分雙方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個人債務首先以個人財產償還,不足部分在夫妻共同財產按公平原則進行分割後,以分得財產償還。據此,夫妻自行訂立的財產分割協議以不侵害債權人的利益為限。故筆者建議,在離婚裁判文書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項之後,加上“此項財產的分割不能成為償還夫妻共同債務的抗辯理由”這一內容,從而更為明確地限制協議分割的效力,也可有效預防“假離婚”真逃債現象的發生,使裁判文書更加嚴謹。

  (四)採取有效措施,做好“假離婚”的事後補救工作。

  “假離婚”發生後如何處理,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我們認為下列方法較為可行:債權人發現債務人以訴訟方式騙取離婚,影響了債權的實現且裁判已經生效的,應當及時報告人民法院,由法院按再審程序對離婚中財產分割部分進行再審;債權人發現債務人以行政登記方式騙取離婚,影響了債權的實現且離婚已經獲准的,債權人可以依據《合同法》第74條規定對財產分割協議中債務人放棄財產的行為行使撤銷權;法院在執行中發現被執行人“假離婚”逃避債務的,可在離婚案件財產部分再審之後,或申請執行人行使撤銷權之後,確認執行財產的範圍,予以執行。其他因“假離婚”致使權利受侵害的主體(如負責拆遷補償的部門、低保金髮放部門),參照上述方法辦理以避免損失。

  (五)建立離婚時債務公示制度。

  無論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當事人都應承擔如實說明所負債務的義務,為保證債權人及時知悉債務人婚姻、財產變更情況、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在處理婚姻糾紛時,可將依法解決婚姻關係的事由予以公示,便於債權人主張權利。

  (六)建立債權人撤銷請求權制度。

  即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未向婚姻登記機關如實申報債權債務或債權人確因法定理由未能及時申報債權的,債權人有權通過民事訴訟程序,行使撤銷請求權,由人民法院依法對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和債務方面的內容進行審查,並對惡意逃避債務的約定宣告撤銷。

  (七)加強宣傳,嚴格管理。

  針對假離婚現象,人民法院應和民政、計生部門、基層群眾組織共同築起一道防範和制裁假離婚行為的防線。法院還要及時做好司法建議工作。結案後,對查證確實的假離婚者,要向有關單位發出司法建議,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對以假離婚掩蓋離婚行為的還應追究刑事責任。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