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於來了!馬鞍山養犬條例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在重點管理區內

個人飼養烈性犬隻、禁養的大型犬隻的

責令在十五日內處置

可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終於來了!馬鞍山養犬條例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放任犬隻恐嚇他人的

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

養犬管理公務的

依法予以治安處罰

……


終於來了!馬鞍山養犬條例5月1日起正式施行!


5月1日起,《馬鞍山市養犬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正式施行。家裡有愛犬的市民注意了,如果您沒有遵守《條例》,就可能會被處罰!


終於來了!馬鞍山養犬條例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條例》到底“立了”哪些“規矩”?

跟著小編一起來了解下↓↓↓↓↓


分區管理


  • 本市養犬管理按照重點管理區和一般管理區實行分區管理。
  • 重點管理區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城鎮建設狀況、人口密度等情況確定、調整,並向社會公佈。重點管理區以外的其他區域為一般管理區。
  • 重點管理區內,個人不得飼養烈性犬隻、禁養的大型犬隻;飼養其他犬隻的,每戶限養一隻。
  • 烈性犬隻的品種目錄和禁養的大型犬隻標準,由市公安機關會同市農業農村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實際需要確定,並向社會公佈。


終於來了!馬鞍山養犬條例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免疫與登記


  • 本市行政區域內,對犬隻依法實行狂犬病免疫制度。犬隻犬齡滿三個月或者免疫間隔期滿前,養犬人應當攜帶犬隻到犬隻免疫點進行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種,取得犬隻狂犬病免疫證明。
  • 重點管理區內,實行養犬登記制度。未經登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重點管理區內飼養犬隻。
  • 養犬人應當自取得犬隻狂犬病免疫證明之日起十五日內,攜帶犬隻到公安機關確定的場所辦理養犬登記。
  • 養犬人未在犬隻免疫間隔期滿前對犬隻進行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種,經農業農村部門責令改正後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機關注銷養犬登記。
  • 養犬登記與犬隻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種應當在同一場所辦理。
  • 重點管理區內個人申請辦理養犬登記,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二)具有固定的住所;(三)取得犬隻狂犬病免疫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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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犬行為規範


養犬人飼養犬隻,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 不得佔用樓頂、樓道、公共場地等物業共用部位飼養犬隻;
  • 不得影響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響他人時,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 不得放任犬隻恐嚇他人或者驅使犬隻傷害他人;
  • 不得影響環境衛生;
  • 不得虐待、遺棄飼養的犬隻;
  • 不得隨意拋棄犬隻屍體,應當按照規定對犬隻屍體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交有關部門進行無害化處理。


除盲人攜帶導盲犬和肢體重殘人攜帶扶助犬外,禁止攜帶犬隻進入下列場所:


  • 機關、醫院、體育場館、博物館、圖書館、影劇院、商場、超市、賓館、車站等室內公共場所;
  • 幼兒園、中小學校、少年宮、兒童福利機構等以未成年人為主要活動人群的場所;
  • 烈士陵園、文物保護單位;
  • 公共交通工具;
  • 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進入的其他場所。前款以外其他場所的管理者可以決定其管理場所是否允許攜帶犬隻進入;禁止犬隻進入的,應當設置明顯的禁入標誌。除盲人攜帶導盲犬和肢體重殘人攜帶扶助犬外,攜帶犬隻乘坐小型出租車的應當徵得駕駛員和同乘人員的同意。


重點管理區內,養犬人攜帶犬隻外出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 為犬隻掛犬牌;
  • 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束一點五米以內的牽引帶牽領,並主動避讓他人;
  • 乘坐電梯、上下樓梯時,應當採取懷抱、裝入犬袋犬籠或者戴犬嘴套等措施防止傷害他人,並錯開高峰時間;
  • 即時清除犬隻糞便。單位飼養的烈性犬隻、大型犬隻不得離開護衛場所;因免疫、診療等原因確需離開護衛場所的,應當裝入犬袋犬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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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 在重點管理區內,個人飼養烈性犬隻、禁養的大型犬隻的,責令在十五日內處置,可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處置的,沒收犬隻;
    攜帶烈性犬隻、禁養的大型犬隻進入重點管理區遛犬的,責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在重點管理區內,單位飼養的烈性犬隻、大型犬隻非因免疫、 診療等原因離開護衛場所的,或者離開護衛場所未裝入犬袋犬籠的,責令改正,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 在重點管理區內,未辦理登記飼養犬隻的,責令在十五日內補辦手續;逾期未補辦的,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在重點管理區內,個人超過規定數量飼養犬隻的,責令在十五日內處置;逾期不處置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 在重點管理區內,未按本條例規定辦理變更登記、註銷登記的,責令在十五日內補辦手續;逾期未補辦的,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 飼養犬隻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給予警告;警告後仍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隻恐嚇他人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 在重點管理區從事犬隻經營性養殖活動的,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養犬管理公務的,依法予以治安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 佔用樓頂、樓道、公共場地等物業共用部位飼養犬隻的,責令改正、恢復原狀;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 在重點管理區內,攜帶犬隻出戶,沒有為犬隻掛犬牌的,或者未束牽引帶牽領的,責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 在重點管理區內,未能即時清除犬隻糞便,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 攜帶犬隻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進入室內公共場所或者設有禁入標誌的室外公共場所的,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重點管理區內,養犬人未對犬齡滿三個月或者免疫間隔期滿的犬隻進行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種的,

由農業農村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投訴舉報方式


  •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於違法養犬行為有權進行制止和勸阻,並可以通過 12345、110 電話和數字城管投訴和舉報。


本條例實施前重點管理區內超過限養數量的犬隻,在本條例實施之日起三十日內取得犬隻狂犬病免疫證明,並依法補辦養犬登記後,可以繼續飼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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