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經濟補償年限要看法律溯及力

問: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沒有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而解除勞動合同,2008年之前的工作年限能否用來計算經濟補償??

答:不能。

案情簡介

2004年11月1日,趙某到某公司工作,所在的公司一直沒有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2019年10月31日,趙某以該公司未依法為自己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辭職。2019年11月,趙某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該公司按照自己的工作年限支付15個月工資,作為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

計算經濟補償年限要看法律溯及力
計算經濟補償年限要看法律溯及力

處理結果

仲裁委裁決,公司按照2008年1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共計11年10個月)的工作年限計算支付12個月工資經濟補償。

焦點評析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該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勞動者依照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計算經濟補償年限要看法律溯及力

根據以上規定,趙某所在的公司多年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導致趙某被迫辭職。趙某以此主張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的理由正當合法。

計算經濟補償年限要看法律溯及力

關於經濟補償的計算年限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2004年11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趙某在該公司工作已滿15年。

計算經濟補償年限要看法律溯及力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第三款規定,該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該法施行後解除或終止,依照該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該法施行之日起計算;該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勞動合同法》從2008年1月1日施行,該法施行前相關的勞動法律法規主要是1995年施行的《勞動法》以及其他幾部配套法規文件。這些法律法規及文件並未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辭職可以主張經濟補償。

計算經濟補償年限要看法律溯及力

因此,趙某在2008年之前的工作年限不能用來計算經濟補償,其應得的經濟補償應從2008年1月1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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