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某猥褻兒童案

祁某猥褻兒童案

——小學教師性侵兒童被重判

【基本案情】

被告人祁某原系浙江省某市小學教師。在執教期間,曾有學生家長於2013年1月以祁某非禮其女兒為由向學校舉報,祁某因此寫下書面檢討,保證不再發生此類事件。2016年12月,被告人祁某退休,因師資力量短缺,該校返聘祁某於2016年12月至2017年8月繼續擔任語文老師兼班主任。2017年以來,祁某利用教學之便,在課間活動及補課期間,多次對多名女學生進行猥褻。2017年8月30日下午,被告人祁某主動至派出所投案。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祁某利用教師身份,多次猥褻多名未滿十二週歲的幼女,且部分系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嚴重破壞教學秩序,社會危害性極大,其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且應當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幅度內從重處罰;而且,其曾因類似行為被舉報,仍不思悔過致本案發生,應酌情從重處罰。據此,以猥褻兒童罪依法判處被告人祁某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禁止其在三年內從事與未成年人相關的教育職業。

案件審理期間,六名被害人提起民事訴訟,起訴涉事小學、區教育文化體育局教育機構責任糾紛。後經法院主持調解,該小學分別向各原告人一次性支付30000元。宣判後,該市教育局對涉案小學校長進行了行政處分。

【典型意義】

本案系教師利用教學便利對未成年學生實施猥褻的惡性案件,給被害人和家人都造成了嚴重的身心傷害,挑戰道德法律底線,性質極其惡劣,危害後果嚴重,必須從嚴懲處。被告人祁某雖已年過六十,但裁判法院考慮其被學校返聘、補課等情況,仍從有效預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角度出發,秉持對侵害未成年人的“零容忍”態度,依法對被告人祁某適用從業禁止。本案在審理階段,司法機關還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及時為被害人進行心理疏導,盡力醫治對涉案未成年人的精神傷害。

此類案件反映出極個別學校對未成年人權益保護仍然存在管理不善,制度不落實,執行不到位的現象,需要有關學校及部門引起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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