紹興首例!上虞檢察建議適用“禁止令”獲採納

紹興首例!上虞檢察建議適用“禁止令”獲採納


紹興首例!上虞檢察建議適用“禁止令”獲採納

近年來,媒體曝光的強制猥褻、侮辱婦女事件屢見不鮮,但現實情況遠比報道的更嚴重——絕大部分的受害者選擇沉默,不願意報案。所以我們一直在努力,更好地去保護這些勇於發聲的受害者,從而讓更多人正視犯罪,學會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紹興首例!上虞檢察建議適用“禁止令”獲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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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區人民檢察院員額檢察官孫瑜


紹興首例!上虞檢察建議適用“禁止令”獲採納

2019年10月底的一天早上,曉紅(化名)從公司開水間打完水準備回辦公室時,同事唐某走了過來並一直擋在曉紅面前不讓她走,期間,唐某不顧曉紅言語的拒絕與身體的反抗,趁著四下無人數次用手捏曉紅的胸部,直到有其他同事來打水唐某才離開。


事情發生後,曉紅怕這事說出去會被公司同事笑話,就選擇了沉默,可她的沉默不僅沒有換來唐某的醒悟,還讓對方更加肆無忌憚——2019年10月底至11月20期間,唐某為滿足個人性欲,在違背曉紅意願的情況下,先後5次在公司辦公室、廁所門口、開水間等地,採用摟抱身體、用手揉捏胸部及強行親吻的的方式對曉紅實施強制猥褻。


11月20日,曉紅在多次拒絕、反抗無果的情況下選擇報案。


11月26日唐某被抓獲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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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件辦理過程中,檢察機關考慮到唐某多次猥褻被害人及雙方在同一個公司工作的實際情況,積極探索被害人保護的新模式。

1

取保候審期間,發函建議公安機關禁止唐某進入被害人居所、接觸被害人及其近親屬;

2

審查起訴階段,向唐某重申禁止性義務的內容及法律後果,並記入筆錄;

3

提起公訴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的有關規定,依法建議法院在判決時同步宣告“禁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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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20日,上虞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本案,並採納檢察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判處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適用禁止令(在緩刑考驗期間)。


接下來,上虞區人民檢察院將聯合社區矯正機關對本案禁止令執行情況予以追蹤調查,實現對被害人權益的全流程保護,如果發現唐某在緩刑考驗期間內出現違法法院禁止令的行為,情節嚴重的,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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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性侵、性騷擾,

要勇敢發聲、積極反抗,

一個社會的變好從被害人不再沉默開始,

檢察機關也一直在努力,

努力為敢於發聲的被害人提供更好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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