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首例!未按規定登記承租人信息 罰款並記入信用記錄

啟東警方21日發佈消息,南通首例租賃房屋出租人因未按規定登記承租人信息且未向公安機關申報,日前被記入個人信用記錄。

南通首例!未按規定登記承租人信息 罰款並記入信用記錄

今年1月初,啟東市南陽鎮一房屋出租人蔣某將自己空餘房屋出租給吳某、陳某等流動人員居住,未按規定登記承租人信息且未主動向公安機關申報登記的信息,啟東市公安局民警在轄區開展群租房安全專項整治行動時當場查獲,並對蔣某處以罰款200元。

南通首例!未按規定登記承租人信息 罰款並記入信用記錄

根據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江蘇省租賃住房治安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的相關規定,蔣某的行為除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依法予以處罰外,計入個人信用記錄。日前,蔣某的被處罰信息被記入啟東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信用啟東網)。

南通首例!未按規定登記承租人信息 罰款並記入信用記錄

當前,啟東正按照省、市統一部署,全力開展群租房安全專項整治行動。專項行動開展以來,該市公安機關已依法查處出租戶不履行治安管理責任案件38起,處罰38人,累計罰款0.78萬元,被處罰的出租人將陸續被記入個人信用記錄。

新聞鏈接

《江蘇省租賃住房治安管理規定》

第七條 出租人應當依法遵守下列要求:(一)查看承租人、經辦人、實際居住人身份證件、營業執照或者其他有效證件,登記有關信息,並向公安機關申報登記租賃住房居住信息(以下簡稱申報登記信息);

第二十四條 出租人、承租人、房地產經紀機構、物業服務企業、互聯網平臺經營者未按照本規定申報、轉報登記信息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依法予以處罰、記入信用記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7條第1款,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居住,或者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種類和號碼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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