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鄉這個開發商真囂張!賣了客戶認購的房子,還不給退錢!


新鄉這個開發商真囂張!賣了客戶認購的房子,還不給退錢!


鄭州市的馬先生向反映,4月4日他在新鄉市平原示範區的中昂朗悅售樓部看上一套房子,交了一萬元錢,簽訂了認購協議,簽字之前他多次和置業顧問確認,能否用公積金貸款,置業顧問說可以,等他剛簽完協議,置業顧問就問他是否支取過公積金,如果在半年內支取過,就不能使用公積金貸款,而馬先生剛好在半年內取過公積金,馬先生認為置業顧問應該在簽訂協議之前明確告知這項規定,當時他表示如果不能使用公積金貸款,就要求退房,之後兩次和銷售顧問以及相關負責人進行溝通,雙方就貸款和退房問題未達成一致。4月8日他收到置業顧問發來的微信,大概內容是馬先生未按照約定在4月7日前交齊首期款並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截止2020年4月8日仍未辦理,根據《中昂朗悅認購協議》約定,視為放棄購買該房屋,所付款項不予退還。馬先生說之前簽訂的認購協議書上,交齊首期款的日期是空白的,並且雙方仍在協商貸款方式或退房階段,售樓部就把自己認購的房子出售給了其他人,還不願意退還之前所交款項,認為不合理。

隨後記者和置業顧問核實情況,置業顧問稱馬先生在諮詢過公積金貸款經辦人員之後,簽訂的認購協議,是馬先生主動說明最近半年支取過公積金,不是簽訂協議後置業顧問才詢問馬先生的,之後馬先生也同意了使用商業貸款。當記者把這些信息反饋給馬先生的時候,馬先生對置業顧問的說法並不認可。記者繼續追問:認購協議上沒有寫明交齊首期款的日期,售樓部就把房子另外出售,為什麼還不退錢?置業顧問說公司是按照認購協議的第四條執行的,在給馬先生髮送撻定短信的第二天出售的房子。同時表示會向領導反映馬先生希望退錢的訴求。

律師說:首先,鑑於馬先生持有的合同並未填寫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及繳納首付款的日期,可視為雙方就上述日期未達成一致意見,開發商單方要求4月8日前繳清首付款是沒有依據的;其次,即便開發商認為應按照合同第四條執行,開發商也應當及時履行通知義務並給予購房者必要的準備時間,而開發商顯然未按照上述方式辦理,反而是直接在4月8日當天宣佈定金不予退還;最後,開發商在未與馬先生協商一致的前提下,擅自將馬先生已定房屋出售,明顯是違法的,馬先生可要求開發商承擔雙倍返還定金的法律責任。就此事馬先生可與開發商進行協商處理,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可訴諸法律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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