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又反悔,二审抗诉加刑二个月

近日,任丘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受理一起被告人认罪认罚获得从宽量刑后又反悔提出上诉的案件。

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两次以租赁为由骗取被害人轿车向外抵押,共获利27万元。案件移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检察官为该被告人详细介绍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权利和义务,该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王某某认罪、悔罪,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据此,任丘市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时依法作出对王某某从轻处罚的确定性量刑建议并获任丘市人民法院采纳,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一审宣判后,王某某在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以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为由提出上诉。任丘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王某某对认罪认罚反悔并提出上诉,属于无正当理由上诉,体现其既不认罪也不认罚,任丘市人民检察院在上级院的支持下提出抗诉。二审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成立,依法采纳加刑建议,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即加刑二个月。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写入刑事诉讼法,初衷在于通过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给予程序上从简或者实体上从宽的处理,实现有效惩治犯罪、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提升诉讼效率、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该案中王某某认罪认罚后又反悔的行为严重损耗了司法资源,任丘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行为,彰显了司法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权威性、严肃性,有利于减少无谓的上诉和不必要的二审,助推制度良性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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