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制度」向同事打听了工资,就被开除?

同事之间打听工资是时常发生的事情,你有听说过知道了同事工资就被开除的事情吗?


「单位制度」向同事打听了工资,就被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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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刘某于2010年4月进入N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刘某从事电器调试岗位。2014年4月12日,刘某、小甲、小乙、小丙、小丁、小戊、小二七人联名向N公司提出加薪申请,后由小甲将加薪申请书提交给N公司总经理助理方大。2014年4月16日,N公司经研究决定,对刘某予以除名处理,N公司工会同意该决定,N公司于同日发出通告一份,内容为:“技术部员工刘某等7人联名写加薪申请书给公司,公开与本部门其他人员攀比工资要求加薪,影响正常工作。根据《公司员工工资制度》规定:公司员工个人收入情况,严禁互相打听、攀比,影响正常工作,如有违反者,公司一律以除名论处。并且已在员工大会等场合强调。因此,上述人员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管理制度,性质是严重的。关于个人薪酬问题可以个人找部门或公司企管部交谈、沟通,但必须按正常渠道,绝不能采取联名上书的方式。经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会议研究决定:对该事件的主要组织、联系人刘某给予除名处理。对参与签名的其他六人给予批评警告并作深刻检查。”

刘某当然不服,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N公司则认为,刘某在签订合同和进厂的时候已经签收了员工手册,应当了解不得打听彼此的工资影响工作的制度,刘某被除名的理由是串通同工种的多名员工,经理部及职工代表大会一致同意给予刘某除名处理,除名通知已给予刘某并上墙公告。

公司认为,公司的制度制定合法,内容没有触犯法律,对刘某的处理上程序合法。

【法院判决】

公司有这样的制度,法院是否可以以该条款作为依据,认定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呢?

法院对N公司的该项规章制度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最终认为,虽然劳动法律法规中没有明文规定劳动者的收入是否应当公开

,但是《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第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从以上条款可以看出,同工同酬是《劳动合同法》的基本要求,实现同工同酬的前提必定是收入的公开,而N公司规章制度中载明的所谓“薪酬保密”显然是与法律规定相悖的,故该规章制度不合法,不能作为法院审理的依据,N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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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其实本案涉及的主要是两个问题:1.薪酬保密制度对于员工的约束力;2.“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工资分配制度。

薪酬保密制度对于员工的约束力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涉及“保密义务”的仅针对“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关于薪酬保密制度,劳动合同法是并没有明确规定的,目前国家法律中既没有规定薪酬必须保密,也不禁止企业采用保密制度。


“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工资分配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有明确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原本,在法律没有明确薪酬保密制度的情况下,制定薪酬保密条款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自由意志协商的结果。但是,如果员工仅仅因为打探了同事的薪酬就被辞退,这明显不合理。同时,如果在严格适用薪酬保密的情况下,禁止劳动者打探同事工资,那么劳动者缺乏知情权,其同工同酬的权益则无以得到保障。

本案的判决结果,笔者是十分认同的。在行使公司管理便利的情况下,制定薪酬保密制度是可行的,但是实施起来必须是在合理范围内,决不能将一项制度变成变相剥夺劳动者权利的利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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