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你了解装饰工程方面需要注意的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强制性技术规定,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依据,它直接涉及到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建筑装饰方面的内容仅为强制性条文当中的一部分,虽然装饰工程的主要功能是保护、美化建筑物,但是却在临边防护、消防等方面与人身安全有密切的关系。小编根据多年施工经验,在《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2013年版)中统计整理出《建筑装饰工程相关强制性条文》,推荐给需要的同行们。这些内容虽然不多,但是却很实用,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带你了解装饰工程方面需要注意的强制性条文

一、各类建筑的专门设计

1.临空窗台的高度不应低于0.9m。

2.上人屋面、外廊、楼梯、平台、阳台等临空部位必须设防护栏杆,防护栏杆必须牢固安全,高度不应低于1.1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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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居住建筑

1.窗外没有阳台或平台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设置防护设施。

2.楼梯间,电梯厅等共用部分的外窗,窗外没有阳台或平台,且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小于0.90m时,应设防护设施。

3.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70米并侧面临空时,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05m。

4.建筑工程内部装修不得影响消防设施的使用功能。装修施工过程中,当确需变更防火设计时,应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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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要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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