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你瞭解裝飾工程方面需要注意的強制性條文

《工程建設強制性條文》是工程建設過程中的強制性技術規定,是參與建設活動各方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依據,它直接涉及到工程質量、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等方面。建築裝飾方面的內容僅為強制性條文當中的一部分,雖然裝飾工程的主要功能是保護、美化建築物,但是卻在臨邊防護、消防等方面與人身安全有密切的關係。小編根據多年施工經驗,在《工程建設強制性條文》(2013年版)中統計整理出《建築裝飾工程相關強制性條文》,推薦給需要的同行們。這些內容雖然不多,但是卻很實用,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帶你瞭解裝飾工程方面需要注意的強制性條文

一、各類建築的專門設計

1.臨空窗臺的高度不應低於0.9m。

2.上人屋面、外廊、樓梯、平臺、陽臺等臨空部位必須設防護欄杆,防護欄杆必須牢固安全,高度不應低於1.1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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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居住建築

1.窗外沒有陽臺或平臺的外窗,窗臺距樓面、地面的淨高低於0.90m時,應設置防護設施。

2.樓梯間,電梯廳等共用部分的外窗,窗外沒有陽臺或平臺,且窗臺距樓面地面的淨高小於0.90m時,應設防護設施。

3.公共出入口臺階高度超過0.70米並側面臨空時,應設置防護設施,防護設施淨高不應低於1.05m。

4.建築工程內部裝修不得影響消防設施的使用功能。裝修施工過程中,當確需變更防火設計時,應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按有關規定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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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築裝飾裝修工程質量驗收規範》GB50210—2001

1.建築裝飾裝修工程必須進行設計,並出具完整的施工圖設計文件。

2.建築裝飾裝修工程設計必須保證建築物的結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當涉及主要主體和承重結構改動或增加荷載,必須由原結構設計單位或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核查有關原始資料,對既有建築結構的安全性進行核驗、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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