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萬賣掉女兒給主播“刷遊艇”,泯滅人性之惡何談從輕

作者:歐陽晨雨 學者

有些罪惡,已經超越了人們想象的天花板。

2019年初,福建晉安區陳姓夫婦輾轉找到在福建打工的盧某,支付了8萬元“營養費”,就將其親生女兒帶走。盧某轉身就拿這筆錢給“快手”女主播“刷遊艇”“送火箭”,至案發已經花了7.3萬。今年3月,福建晉安法院認為被告人盧某的行為,已構成拐賣兒童罪,考慮到案發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4月21日,晉安法院相關負責人表示,盧某已獲刑。此外,經晉安區民政局申請,法院已撤銷盧某的監護人資格,並確定福州市晉安區民政局為女孩的監護人。

8萬賣掉女兒給主播“刷遊艇”,泯滅人性之惡何談從輕

對於盧某的犯罪定性,並沒有什麼疑議。儘管盧某聲稱“本意是想把孩子送養他人”,對方給自己的僅是“營養費”,但這種說辭不過是一層“遮羞布”,究其實質,就是賣孩子。我國司法解釋規定得也很清楚,為收取明顯不屬於“營養費”“感謝費”的鉅額錢財將子女“送”給他人的,可以認定屬於出賣親生子女,應當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從盧某的所作所為看,符合拐賣兒童罪的犯罪構成,法院判處其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沒有什麼不妥之處。

問題是在於,盧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能不能獲得“從輕處罰”的量刑待遇。我國刑法中有明確規定,“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在法定限度內的“下沿”處罰,如果能“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甚至還“可以減輕處罰”,也就是在法定幅度之下量刑。法律之所以如此規定,是為了鼓勵犯罪分子坦白罪行,提高司法效率,節省司法成本。但是,要看到“從輕處罰”的適用條件,是“可以”而不是“應當”,具體裁量從輕與否,還需要交由審理案件的法院來酌情掌握。

8萬賣掉女兒給主播“刷遊艇”,泯滅人性之惡何談從輕

那麼,具體到這起拐賣兒童案件,能不能適用“從輕處罰”呢?根據刑法規定的量刑一般原則,“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審視此案,盧某作為孩子的親生父親、法定監護人,本應當盡到撫養子女的職責,卻置法定職責於不顧,將女兒賣與他人。更為惡劣的是,其將該錢款用於打賞主播揮霍,不僅觸碰了法律的紅線,也完全突破了理論道德的底線,可以說性質極為惡劣,影響極為負面。“原本想也將兒子‘送出’,但孩子年齡太大,沒有成功”,更能顯露盧某的主觀惡性之大。

綜合來看,儘管他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但並不足以抵消犯罪行為給子女、給社會帶來的嚴重危害,故而也不宜在司法判決中從輕處罰。從司法實踐看,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犯罪分子,在定罪量刑上也並非“絕對寬待”,不予“從輕處罰”。人性之惡,固然需要司法嚴懲,釋放震懾的訊號。

在此之外,司法善意也很重要。考慮到這個家庭的具體情況,法院及時撤銷盧某監護人資格,並確定福州市晉安區民政局為女孩監護人,目前,盧某的兒女都已被安置在福利機構。這是司法善意帶來的溫暖。之後,還需要司法和社會救濟“兜底”,讓兩個孩子的生活不會變成一個冰冷的世界。(歐陽晨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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