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廣西玉林博白縣人民檢察院向博白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王某賢、王某遠涉嫌偽證罪一案,經過開庭審理,認定王某賢、王某遠所涉的罪名成立,依法決定以偽證罪對被告人王某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被告人王某遠有期徒刑七個月。
2019 年 1 月 10 日,被告人王某賢、王某遠在博白縣人民法院對葉富林等人涉嫌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犯罪一案進行開庭審理的過程中出庭作虛假證詞,證明張永沒有參與 2008 年 10 月 9 日合浦水庫聚眾鬥毆一案,企圖使涉黑組織成員張永逃脫法律制裁。
瀟湘晨報記者蘇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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