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它,不動產登記一次就能辦好!

有了它,不動產登記一次就能辦好!

不動產登記工作涉及千家萬戶,辦理不動產登記耗時費事。在2016年取消了不動產繼承須經公證才可辦理登記的制度後,大大減輕群眾的負擔。

近日,又一新聞,引起了各方人士注意!據央視新聞報道:全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已實現全國聯網,我國不動產登記體系進入到全面運行階段。

雖然現在有地方的工作人員自發導數據至不動產統一登記平臺,聯網是完成了,但沒有數據還是不夠,全國聯網上數據還待進一步完善。

但申請材料真假難辨、法律關係難以認定等問題要怎麼解決呢?審核會不會難上加難了呢?

不動產繼承登記面臨審查難題

申請材料真假難辨

結婚、離婚、再婚等婚姻關係的變化,家庭成員關係也變得更復雜。如果政府部門的信息更新不及時,戶籍信息與婚姻登記信息不一致,就很難確定申請人信息的真實性。

對於一些子女偽造相關證明轉移房產的情況。即便材料看上去完善,也可能存在登記錯誤的可能性。

法律關係難以認定

法定繼承、遺囑繼承、代位繼承、轉繼承四種形式都可以繼承不動產,但涉及的法律關係非常複雜。如果有涉外或涉港澳臺的繼承,還需要熟悉相應的法律法規知識,與相關機構銜接。普通不動產登記工作人員根本沒辦法與相關外事部門進行順暢及時對接。

登記行政風險大

根據《不動產登記操作規範》規定,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由申請人承擔法律責任。

另外,根據《物權法》規定,因登記錯誤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登記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登記機構也面臨巨大的賠償壓力。產繼承轉移登記,難免引發大量的繼承糾紛。

破解不動產繼承登記審查難

規範舉證材料

持有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決定、公證遺囑,家庭成員關係簡單的法定繼承且繼承人之間就遺產繼承達成書面協議等材料。

除此外,登記機構對於繼承關係不能憑常識作出判斷的,應由申請人提交相關法律文書。

進一步明確登記機構的審查責任

登記機構只對不動產繼承登記申請事項決定準予登記或不予登記,不負責處理遺產繼承糾紛。

因此,審核查驗要全面,審查應明確被繼承人死亡是否屬實,申請繼承的不動產是否為被繼承人生前所有,申請繼承人的身份是否屬實、與被繼承人的遺囑或遺贈關係是否屬實,繼承人之間的繼承協議是否屬實等問題。

完善登記錯誤責任追究制度

現實生活中,客觀存在繼承登記申請人故意隱瞞其他繼承人或其他影響繼承事實的情況,對於專業機構而言,很難完全徹查清楚,承擔錯誤賠償的風險較大。

因此,如果因登記機構工作人員過錯導致登記錯誤,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登記機構應承擔賠償責任。而如果因當事人刻意欺瞞、偷竊文件造成登記錯誤的情況,應由申請人承擔法律責任。

老百姓如何查詢不動產信息?

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權利人可以查詢、複製其不動產登記資料。因不動產交易、繼承、訴訟等涉及的利害關係人可以查詢、複製不動產自然狀況、權利人及其不動產查封、抵押、預告登記、異議登記等狀況。

權利人、利害關係人申請查詢、複製不動產登記資料,須證明有利害關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查詢申請書、查詢目的的說明、申請人的身份材料;利害關係人查詢的,還需要提交證實存在利害關係的材料。

雖然不動產登記全國聯網了,還是會保證居民的正常隱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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