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以案释法 构建良好营商环境

省高院以案释法 构建良好营商环境

【以案说法】

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苏叶

营商环境是一个国家和地区有效开展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吸引项目、资金、技术、人才等优质资源的重要依托,是经济软实力的重要体现。那么,甘肃省法院是如何服务、保障优化营商环境的?省高院刑三庭副庭长唐庆华,省高院民一庭副庭长刘建军,省高院立案一庭副庭长张潇艺为我们以案释法。

案例:周旭先后任甘肃中集华骏公司营销部经理及公司分管销售的副总经理。期间,华骏公司与周旭的妻子高迎迎发起设立的青海同海达公司签订了共计38份加工承揽合同,青海同海达公司拖欠货款未按时支付。2011年9月,华骏公司与青海同海达公司就欠款达成协议,确定青海同海达公司应付欠款5967970元。因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被终结。周旭任职期间,华骏公司与青海同海达公司的交易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华骏公司遂对周旭提起诉讼。

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周旭赔偿华骏公司经济损失4229358.00元。

记者:该起案例涉及到关联交易的问题,我国法律对于关联交易有无明确的、禁止性的规定?

张潇艺法官:关联交易是公司运作中经常出现而又易于发生不公平结果的交易。《公司法》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在本案中,周旭代表的华俊公司与其妻高迎迎设立的公司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因双方当事人具有关联关系而符合关联交易的基本特征。

《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除此之外,公司法还通过对公司组织机构、章程、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职责的规定、公司重大事项的表决规定等相关规定防止股东滥用股东权利,间接限制不正当关联交易的产生。在实践中,加强对关联方的信息披露,对关联交易进行严格监管也是引导和监督关联交易向良性发展的很好的处理方式。

省高院发布的7起优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中,以郭文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人数众多,在平凉市内欺行霸市,对一定区域的客运线路形成非法控制、高利放贷、多次组织开设赌场,严重扰乱了当地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社会秩序,攫取的非法财产数额巨大,受害人数众多,民愤极大。

白银医药公司等单位、被告人范其坤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法院审理后认定白银医药公司既没有犯罪故意又没有非法获利的情况下,严格落实罪刑法定和疑罪从无原则,宣告白银医药公司无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记者:甘肃省法院如何发挥刑事审判职能服务、保障优化营商环境?

唐庆华法官:通过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惩欺行霸市、强揽工程、哄抬物价、强迫交易、“套路贷”等破坏公平竞争的涉黑涉恶犯罪,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营商主体公平经营保驾护航。如平凉郭文等35名被告人涉黑犯罪,法院对涉黑犯罪分子严惩重判,提升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提振了营商主体的信心,促进了当地营商环境的改善。

同时,严格区分刑事犯罪与经济纠纷,严格区分合法财产与非法财产,切实保护合法财产、合法经营,确保营商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如对被告单位白银医药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一案,法院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准确适用法律,认定白银医药公司不构成单位犯罪,依法宣告白银医药公司无罪,切实保护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案例:金昌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南京康迪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和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案。本案执行过程中考虑到了案件当事人的特殊困难,执行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就案件的执行进行协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案件得以平稳执行,同时,还为双方当事人今后的进一步合作奠定了基础。

记者:审判实践中法院是如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

刘建军法官:上述案例均是全省各级法院平等保护各类营商主体的生动体现。我们将坚持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理念贯彻到日常审判工作中。同时,在审理中我们还注重通过调判结合等方式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引导市场主体有效行使诉讼权利。案件审理中,在平等保障双方诉讼权利、信息对称的基础上,依法行使释明权,对诉讼当事人开展法律释明及程序指引,引导其充分发表诉讼意见,作出正确决定,通过公平公正的司法裁判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引导市场秩序,打造公正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并组织法官主动为企业送服务、解难题。我们通过开展走访调研、召开座谈会、风险提示、提供法律咨询等活动为市场主体提供行为与规则指引,形成公平竞争的理念,从而促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良好社会舆论氛围的形成。

编辑:李兆洲

来源:甘肃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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