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要蹄疾也要步稳

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要蹄疾也要步稳

3月过去了。

2019年3月底前完成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整合组建工作”的目标可能没能实现,或者说没有全面实现。

有媒体报道说某省“全面完成”、某市改革“如期完成”……估计记者是在提前欢度愚人节。

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已经开展了十多年。但是进展并不顺利、不平衡。不仅交通如此,农业、商务、文化市场等也相似。即便是在城市管理领域,也是磕磕绊绊在不断探索中逐步完善的。

更何况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与党政机构改革、事业单位改革交织在一起。这次从中央到省市县地方的党政机构改革,堪称一场系统性、整体性、重构性变革;而事业单位改革,则是牵涉三四千万人、影响面比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广得多的复杂任务。

在这样的背景下,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难度可想而知。

前几年已经实施的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与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发〔2018〕11号)的要求并不完全一致。这样改革还可能有反复。

中共中央2018年2月作出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后,3月份印发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这一方案对“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对整合组建五支综合执法队伍作了原则规定。

2018年的11月下旬至12月初,中办国办关于文化市场、农业、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保护等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陆续出台。

五个指导意见都要求改革在2019年3月31日前完成。这留给各地省市县三级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时间已经很少了。中间还得刨去春节、“两会”,要完成方案研究、部署动员就更显紧张。

这些个困难并不专属交通运输部门。五个部门里交通运输部门面对的问题相对更多。但其他部门的进展似乎也都快不到哪儿去。

即使是几个已经喜气洋洋地“挂牌”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相应的“三定”规定也很少公开。这些机构要实质性运行,怕还有一些距离。

地方各级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进展不是那么理想,原因是多方面的。作为顶层设计的各个指导意见原则性很强,操作性方面就显得不足。

能见到的为数不多的几个省一级的实施意见,也是非常的“宏观”,给下级留下了很大空间,或者说是空白。

再来看看《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至今还是颇有些疑问有待于明确。

“行政执法事项”怎么界定?

《指导意见》要求梳理、规范和精简“执法事项”。而这个“执法事项”并无专门解释。前文要求“加强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的源头治理”,似乎是“执法事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但在下文又对“行政检查”提出了大量要求。那么“行政检查”是否在“执法事项”范围内?这关系到执法职能的整合,也就是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队伍的基本职责,也关系到执法队伍人员规模的控制。

综合执法队伍怎样以交通运输部门名义执法?

《指导意见》要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以交通运输部门名义实行统一执法”。这是不是意味着如果省、市级设立执法机构,又回到了“委托执法”的时代?如此,一些集中开展全省高速公路执法的省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派出机构,无论“总队”“支队”“大队”,都将以省交通运输厅的名义执法。这样遇到行政争议就会比较麻烦。

“局队合一”到底怎么“合一”?

《指导意见》只说“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具体落实形式”。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是否要单独成立机构,执法机构与主管部门是“合署办公”,还是“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如果是前者,但新设立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是事业单位还是行政机构?。如果是后者,那行政编制人员与事业编制人员混编要不要紧?

综合执法队伍到底是怎样的规模?

《指导意见》中整合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原则是“编随事走、人随编走”。关键是如何认定“编随事走”的“事”有哪些、有多少。哪些“事”要转入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这又回到前面的问题了。要转的“事”有多少也是问题。原有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人员估计不能全部划转到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不然“中心”就空了。听说有的地方在统计行政处罚案件数。以此衡量“事”多“事”少肯定不合适。行政处罚并非行政管理的唯一手段,更不是行政管理的目的。

综合执法队伍今后是怎样的编制性质?

《指导意见》提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不同性质编制目前保持现状,待中央统一明确政策后,逐步加以规范”。其他“指导意见”也是这个意思。同时,各个“指导意见”都提出“把人员进口关,严禁将不符合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范要求的人员划入执法队伍”。这就给人无限的遐想:进入执法队伍有朝一日就能够转为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如果是这样,那就应该提前明确执法队伍准入标准,并且建立公平公正的人员划转制度。但这又似乎无具体规定……

也许是想多了。上级自有主张。愚人未能领会上级意图而已。

但是改革不能急于求成揠苗助长。欲速则不达。

要蹄疾,也要步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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