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政府採購評審專家考核實施細則5月1日實施“不合格”者將予以解聘

“ 政府採購評審專家考核採取日常考核和集中考核相結合的方式,考核結果分別與評審專家抽取資格、評價等次掛鉤。”近日,重慶市財政出臺《重慶市政府採購評審專家考核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考核細則》),5月1日起實施。《考核細則》對評審專家考核標準、考核方式、考核內容、監督檢查等方面作出了規定,以進一步規範政府採購評審專家評審行為,建立評審專家履職情況動態監管機制,促進評審質量提升。

對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如何考核?《考核細則》從以下三方面進行了明確:

考核方式方面,日常考核和集中考核相結合,日常考核採取一項目一考核方式,由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實施評價。集中考核由市財政每年組織一次。

考核內容方面,涵蓋評審專家參加項目評審的考勤紀律、專業勝任能力、評審報告質量、監督調查配合情況等政府採購評審活動的全過程、各環節。

考核標準方面,扣分和加分相結合,日常考核實行扣分制,按照情節輕重,設定了每次扣10分、20分、30分三檔扣分規則,明確了評審專家的17項失信行為、違法違規情形的扣分標準。集中考核時,明確了激勵評審專家的4個加分事項,每次加5分。

根據《考核細則》,為確保考核公平公正,當因採購項目有質疑、投訴或舉報等情形,或者發現評審專家違法違規,需要對評審專家重新評價的,採購代理機構要複核評價。評審專家對考核結果有異議的,可提出申辯。

《考核細則》還強調要加強考核結果應用。日常考核結果與評審專家抽取資格掛鉤,年度內累計扣分達到20分、30分的,分別暫停3個月、6個月抽取資格,達到40分的,予以解聘。集中考核結果與評審專家評價等次掛鉤,並將作為採購人選取評審專家的重要參考依據;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等次的評審專家,予以解聘。

財政部門將對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的評價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對故意包庇、打擊報復、引誘威脅等不按評價原則進行評價的,將給予約談、通報、責令限期整改等處理,對違反法律法規的,依法嚴肅處理。

上游新聞·重慶晨報記者 韓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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