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僅受治安拘留處罰 單位將其解聘需要賠償

我因參與賭博被公安機關給予10天的治安拘留。期滿後,公司以曠工為由將我解聘。我雖同意接受公司決定,但要求支付賠償金時被拒絕。公司的理由是其支付賠償金的前提是非法解除勞動合同,而其將我解聘的原因,恰恰是因為我違法在先且已經被處罰。

請問:公司的理由成立嗎?

讀者:劉露婷

劉露婷讀者: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必須向你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公司究竟應否向你支付賠償金的關鍵,在於其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是否“違反本法規定”。從相關事實看,公司的做法是違法的。

因為《勞動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勞動者的錯誤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四種:一是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二是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三是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四是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也有類似的規定。而你的情形,顯然不屬於前三種情況。

再者,你的行為也不屬於第四種情形,即不屬於“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範圍。因為《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九條規定:“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解除勞動合同。‘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是指:被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的、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三十二條免予刑事處分的。勞動者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本案中,你雖然被限制人身自由,但並沒有經過法院判決或檢察院公訴及決定免予起訴,只是由公安機關作出,其性質不屬於犯罪而屬於治安拘留。而治安拘留與犯罪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前者只屬於行政處罰範疇,也稱為行政拘留,是公安機關對於違反了行政法律規範,但尚未構成犯罪的公民,所作出的在短期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處罰措施,其核心在於行為人的行為應當受到處罰,但其行為還夠不上按照犯罪來追究其刑事責任。因此,你有權向公司索賠。

顏東嶽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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