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分強制猥褻與強姦的認定

姦淫幼女犯罪的特點是在外陰部接觸或摩擦的佔絕大多數,真正奸入的很少。在某些案件中僅有雙方生殖器的接觸是否成立姦淫幼女罪,或者是否可按猥褻幼女論罪,一些審判人員的意見不一致;少數被告人也以“沒有奸入的意思”為辯護理由,否認自己成立姦淫幼女罪。有的被告人對男童實施了性交行為,也只能被認定為強制猥褻,不能認定為強姦。

2020年8月27日至2020年9月期間,被告人趙某作為社區工作人員在烏魯木齊經濟技術開發區(頭屯河區)x號樓前的帳篷內履行工作職責期間,多次使用猥褻、誘騙等手段,通過手摸被害人男童仲某(2007年5月19日出生)的生殖器等方式對被害人仲某進行猥褻。用其生殖器抽插被害人仲某肛門等方式對被害人仲某進行猥褻。法院認為,被告人趙某使用威脅、誘騙等手段強制猥褻兒童,其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依法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並應從重處罰。判決被告人成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2020年3月19日,被告人米某通過QQ添加受害人錢某聊天,謊稱自己是混血兒練習生。3月20日,兩人確定了網戀關係。當日晚,被告人要求受害人錢某與其裸聊。3月21日至3月25日,被告人多次要求受害人錢某與其裸聊並做自慰、下跪、扇耳光、磕頭、舔腳趾等侮辱性動作,後保存此類音視頻,以將視頻發給其表妹及同學要挾被害人繼續與其保持裸聊關係,後因被害人父親發現而至案發。法院認為,被告人米某以刺激為目的,利用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心理及生理不成熟的狀態,通過互聯網用性交以外的方法要求受害人錢某某做出淫穢行為,其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猥褻兒童的,從重處罰。判決被告人米某犯猥褻兒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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