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

作為律師,我在辦案過程中經常會碰到這樣的情況,雙方當事人原約定,供方交貨後,需方立即付款。但需方收貨後因無款可付,經供方同意寫了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那麼在這種情況下訴訟時效該如何計算?

債務人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


根據我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債務人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


對於前面我們提到的這種情況,在需方出具欠條的時候應認定訴訟時效中斷。如果供方在訴訟時效中斷後一直未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則應從供方收到需方所寫欠款條之日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訴訟時效經過,勝訴權消滅。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