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律師楊勇說:不可不說的“違章”建築!

違章建築,一般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而建設的房屋及設施。

那麼,對於沒有產權證,或者不具有規劃審批手續的是否都應視為違章建築呢?在拆遷過程中是否都應一律拆除嗎?這些“違章”建築是否都不需要做任何賠償或者補償嗎?下面筆者就這些問題談談自己的看法。

拆遷律師楊勇說:不可不說的“違章”建築!

一、我國房屋的性質喝分類

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我國將土地分為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從而房屋的性質整體上就分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和集體土地上房屋,國有土地上房屋因土地來源不同(出讓所得、劃撥所得)又分為商品住宅、商業用房、公租房、單位集資房等等,而集體土地上房屋主要包括農民居住使用的宅基地上房屋以及一些鄉鎮辦的企業用房等。

在以國有土地上房屋為主的城市或城鎮裡,因為城市管理制度規範、城市規劃嚴格,對於是否為違章建築,一般以產權證為準,而相對於城市的廣大農村或城市郊區,因為集體土地較多,行政管理相對落後,農民法律意識相對淡薄,各類建築形成的時間、原因以及地方政府的不作為等都造成諸多具有爭議的建築,即所謂的“違章”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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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否無證無手續的房屋都是法律意義上的“違章”建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條:“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另根據《城鄉規劃法》第三十六至三十八條,建設項目需要辦理一系列的相關規劃許可手續。

從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如果違反土地管理規定以及不符合規劃或者未辦理規劃許可手續的建設項目,均屬於我們俗稱的“違章”建築,近期全國範圍內掀起的“拆違”運動和環境整治執法運動即基於上述相關法律規定,政府為強化執法、規範城市管理,提高城市發展水平,開著拆違運動無可厚非,但是是否應該一刀切的進行運動型、機械型地執法,則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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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無證建築是否該得到賠償,如何賠償?

我國於1984年頒佈《城市規劃條例》,於1990年頒佈事實《城市規劃法》,後於2008年頒佈實施《城鄉規劃法》,前面兩部法律法規的適用範圍均只包括城市市區、城郊區以及城市規劃區,而不包括農村,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廣大的鄉村地區也被納入規劃的範圍之內,《城市規劃法》遂演變成了《城鄉規劃法》,從這個角度來講,對於廣大農村地區,農民因宅基地房屋居住需要建造的房屋,如果是在2008年之前建造的,應當視為合法建築,而不同地區的徵收部門在徵收過程中,對於無證建築的認定也不盡相同。

比如溫州地區就規定,1984年之前建造的認定為合法建築,以後的則均為違法建築,湖南株洲以前則認定人均不超過120平米即可,新頒佈的規定則認定無證面積不超過三層均按合法建築認定,其他地方政府則有的根據建造的年代不同按照100%、80%、50%等等比例進行區分認定,每個地方的規定不盡相同,有些規定比較人性化,有些地方政策則比較剛性,沒有區分具體情況。

拆遷律師楊勇說:不可不說的“違章”建築!

四、無證建築均應被強制拆除嗎?

對於無證的建築,筆者認為,如果被依法認定為合法建築或者在徵收中被認定按照相應面積進行補償安置,則此時,涉案的無證建築應當適用房屋徵收的相關法律規定採取強制措施,此時就不能再適用違章建築的法律法規採取強制措施。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認真做好城鎮房屋拆遷工作維護社會穩定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2003〕42號)也明確規定:“對拆遷範圍內由於歷史原因造成的手續不全房屋,應依據現行有關法律法規補辦手續。” 從國務院的文件可以看出,中央也對於當前拆遷過程中的複雜因素及歷史發展的遺留問題也考慮到位,並本著以人為本的原則作出上述要求。

對於確實屬於違章建築的,在處理時應當根據不同情況作出處理:若違章建築屬於雖然“影響城市規劃,尚可採取改正措施”的情況,只是沒有辦理有關的批准手續,且在訴訟過程中已經辦理了批准手續的,應當引導補辦相關手續並加以規範;若涉案建築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無法消除影響且無法改正的,則應依法按照違反城鄉規劃的相關程序執行。

總的而言,現今的拆違往往不只是單純的拆違,而是與徵收捆綁在一起,地方政府往往也把拆違作為一面旗幟,以“拆違促拆遷”從而降低拆遷的成本,加快拆遷的進度,這時候,違章建築的認定就存在不少水分,楊勇律師認為,在這種情況下,被徵收人應當從容應對,即使被認定為違章建築或者被下發相關的行政決定,為維護合法權益,也應及時拿起法律武器進行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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