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遵守程序正义被判有罪,检方两度抗诉力将民警送进监狱

2019年12月29日,裁判文书网发布了这样一则判决:

民警遵守程序正义被判有罪,检方两度抗诉力将民警送进监狱

两名男性被告人都是原某地的刑警大队的民警,均因犯玩忽职守罪,被某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可能很多人会觉得还不错,判的事免于刑事处罚,就是“无罪”啊。六哥在这里首先要给大家纠正一个观点:“免于刑事处罚”一样是“有罪”。

“免予刑事处罚”是人民法院认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但因犯罪情节轻微,而判决免予刑罚的一种处罚。是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构成犯罪为前提,以“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为概括性条件的随法选择。

简言之,免于刑事处罚,是有罪而免罚,仍然构成刑事犯罪,通俗地说就是有犯罪前科,公职人员被判处“免于刑事处罚”,虽不用去坐牢,但一样会被开除公职。

这两位刑警到底做了什么就被判处了“有罪”?因为他们遵守“程序正义”、“无证据不抓人”,并没有预见到新犯罪发生的可能性!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

2012年6月29日20时42分,某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某村一名八十岁的老人强奸了一位十八岁的少女。110指挥中心指令刑警大队正在值班的两名民警前往办理,二人接到出警指令后,立即前往某村展开调查取证工作。

到达某村后,两名民警依次对报案人、报案人的母亲、目击证人制作了询问笔录,并安顿报案人第二天到县公安局作相关体检,随后又对嫌疑人制作了讯问笔录,还向该村的村支书了解相关情况,因未取到得力证据而无法立案,也无法对嫌疑人采取刑拘等强制措施,两人随后返回单位。

次日早上7时02分,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电话称,受害人及其母亲被杀。经侦查,认定系嫌疑人用杀猪刀将受害人及其母亲杀死,后自己服毒自杀。

区法院认为:两名刑警既未对受害人告知防范措施,又未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因疏忽大意,应当预见八十岁的嫌疑人逃跑或重新犯罪而没有预见,没有执行规定以阻止犯罪嫌疑人逃跑或重新犯罪。

2014年9月9日,区法院认定二人构成玩忽职守罪,但情节轻微判处免于刑事处罚。二人未上诉,区检察院未抗诉,判决生效。

2015年12月9日,市检察院抗诉,称二被告人玩忽职守造成三人死亡,根据刑法对玩忽职守罪的量刑,最低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此案没有任何法定或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要求法院重(zhong)判。

2016年6月7日市法院作出刑事裁定,维持原判。

2017年1月6日,省检察院抗诉,称办案民警应当预见嫌疑人存在逃跑、自杀或者打击报复报案人及其家人的可能,却没有预见,主观上疏忽大意。没有对嫌疑人先行拘留,也没有对被害人及其家属做必要的提醒和保护,二人在出警后也未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行为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嫌疑人有机会杀害受害人母女并畏罪自杀,要求法院重(zhong)判出警民警。

2019年9月17日,省高院作出判决,认为,两名出警民警构成玩忽职守罪,但二被告人的行为不是造成受害人母女被杀的唯一原因,因此,判决二人免于刑事处罚并不不当,维持原判决。

六哥顺手给大家聊一聊此案:

晚上20点42分接到报警称有人被强奸,两名出警民警给5人制作了笔录,并告知受害人次日到县公安局去做鉴定(该发案区域属于地广人稀的地区,不是内陆城市,因此让受害人次日到县公安局做鉴定可以理解)。

判决中认定因出警民警并未取得“得力证据”而未给这位八十岁的嫌疑人采取刑拘的强制措施。从判决书中看,貌似当晚取得的证据只有受害人指认嫌疑人作案,嫌疑人本人都并不承认犯罪。

六哥也在想一个问题:一方面“以审判为中心”、“疑罪从无”,要求公安民警没有证据不得抓人,另一方面检方抗诉时又称有受害人等的指认,公安机关应该对嫌疑人先行拘留,基层民警是应该是坚持“程序正义”,还是坚持“实体正义”?

两名出警民警给5名当事人制作了询问笔录,做过笔录的人都知道这工作量着实不小,我想他们应该忙完的时候也差不多是凌晨了吧,民警回到警局或许考虑到领导都睡了,未给领导汇报此事待次日再汇报也是情理之中,而在次日7点,就又接到了嫌疑人将受害人母女杀害的报警,没有给领导汇报和“未及时立案”也成了他们构成玩忽职守的抗诉意见。

暂且不论该案的证据是否充分,能不能立案,就立案的时限,法律是这样规定的:公安机关接受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期限,一般情况下,在七日

以内决定是否立案。因为出了人命“闹大了”,7小时内未立案也成了把柄,特别是关于民警请示汇报的问题上,判决书中记载了某位领导的证言:XXX的证言,证实被告人XXX、XXX侦查XXX被强奸事件并未向他请示汇报,且请示汇报也不是必须的······

最关键的一点是,三级检察院、三级法院都共同认为:两位民警应当预见到这位八十岁的嫌疑人存在逃跑、自杀或者打击报复报案人及其家人的可能,却没有预见,主观上疏忽大意,特别是市检的抗诉中直接称两位民警的行为导致了“三人死亡”的后果,六哥读了市检的抗诉,怎么觉得这包括嫌疑人自杀的死亡的这三人都是两位民警杀的呢?

按照这种论断,今后警察学院应该开设“占卜师”专业的必修课,在每次出警中都要“预见”一下将来可能发生的事,以便提前没有证据的违法的“先发制人”。

因为没有确凿的证据,两位民警没有将嫌疑人带走刑拘,所以检法就认定嫌疑人随后的杀害他人的行为是民警“放纵”所致,那我们做这样一个假设:

如果嫌疑人就是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被警察硬刑拘了,然后因其八十岁身体健康原因看守所拒收被释放取保后杀人,或者刑拘后因证据不足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释放取保后杀人,办案民警还算不算“玩忽职守”呢?

坏了,六哥又自己打自己脸了,因为六哥写过这样一篇案例《这位所长被一脸懵X的抗诉判刑,基层该如何面对“监视居住”?》,事实告诉我们,民警还算“玩忽职守罪”!

不在一线执法的人都天真的认为所有的嫌疑人都是“配合”的,所有一线警察的执法都是在“无菌环境”下完成的,就像他们想医生给病人做手术,你都按照“程序”做了,怎么还能有病人会在手术台上死亡呢?

童话里都是骗人的,坐空调屋里挑刺的永远比一线处理事的要觉得工作好干的多、轻松的多。如果有人问六哥可以如何规避这种责任,六哥只能回答你:“逃离一线”;如果有人问六哥逃不了的情况下如何可以规避这种责任,六哥只能回答你:“无论几点都要给领导请示汇报。”这能规避责任吗?不能,只是在“出了事”后,你“死”还能拖个垫背的,你心里会舒服些······

民警遵守程序正义被判有罪,检方两度抗诉力将民警送进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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