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因闖紅燈被撞身亡,保險公司應該賠償嗎?

如果一個人步行或者駕車或者騎電動車或者走路因為闖紅燈被撞死,然後這人買了意外險,保險公司會賠嗎? 針對這種情況,網上出現了兩種不同的聲音,一種聲音認為應該賠,理由是:

如果是車險部分,即使車主是有道理的一方,但是也要承擔10%的賠償責任,而如果如果車主違反交規,那麼責任就全在車主一人。

意外險部分,在現在的法律和保險公司的條款中,沒有明確說明行人交通違章在責任免除之外,所以是可以申請理賠的。

而另外一部分則認為不應該賠:

一個人因闖紅燈被撞身亡,保險公司應該賠償嗎?

理由一:從法律角度來說,闖紅燈是違法行為,也可能會造成傷害,駕駛員本應意識到危險的存在與發生,仍放縱該危險行為,且導致事故發生和人身損害。

理由二:從保險角度來講,違章駕駛,屬於個人故意行為,一般是在責任免除範圍內。

先簡單給大家介紹下意外保險中的意外是怎麼定義的?

意外險的定義:指被保險人沒有預見到或違背被保險人意願的情況下,突然發生的外來致害物對被保險人的身體造成損傷的客觀事實。四個構成要件同時滿足:外來因素造成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傷害事實成立。

在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中,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遭受了意外傷害,並且在責任期限內死亡或殘疾,並不意味著必然構成保險責任。只有當意外傷害與死亡、殘疾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即意外傷害是死亡或殘疾的直接原因或近因時,才構成保險責任。

比如,意外懷孕,算意外嗎~ :)

從實踐來看,“近因”是影響理賠的關鍵因素,也是容易引起糾紛之處。

對於被保險人來說,出現保險事故後,應及時採取措施,保留事故原因證據,以便保險公司理賠時,對保險責任準確認定。

從定義來看:

近因:是指在風險和損失之間,導致損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決定作用的原因,而不能理解為時間上的、空間上最接近的原因。也是直接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殘疾的事件或一連串事件的最初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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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責任的認定:

兩個以上原因危險連續發生造成損害,若後因是前因直接、必然的發展結果或合理的延續時,前因為近因。在此,前因與後因之間,自身存在著因果關係,後因不過是前因作用於保險標的上因果鏈條上的一個環節,或者說,後因在前因與損害結果之間架起一座橋樑,起到中介或媒介的作用,但其對結局不具有決定性的影響,前因才是近因。

保險人的責任可根據下列情況來確定:

1)如果連續發生導致損失的多種原因均屬保險責任,則保險人應負全部損失的賠償責任。

例如:船舶在運輸途中因遭雷擊而引起火災,火災引起爆炸,由於三者均屬於保險責任,則保險人對一切損失負全部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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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如果連續發生導致損失的多種原因均屬於責任免除範圍,則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總結:

介紹完意外險知識之後,相信你心中也有一定的答案了……

回到最開始案例,正常情況下是可以賠的,因為保險人雖有過錯,但並不屬於保險公司責任免除範圍。行人闖紅燈,這個確實不對,但在實際的事故認定中,機動車大多能找出責任,比如車速過快、路口沒減速、過路口沒有觀察四周等等。誰開車可能都有這個問題。

所以,雖然行人闖紅燈不對,但只要機動車被認定有責任,就可以構成意外險的賠付條件。只要行人不是主觀想自殺、不是精神失常、不是躲避抓捕,闖紅燈被撞死一般是可以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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