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門:對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的五類人員從重處罰

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4月23日聯合發佈《關於依法嚴懲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的意見》。

  《意見》規定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應當從重處罰的情形包括:1.組織、指揮未成年人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綁架、搶劫等嚴重暴力犯罪的;2.向未成年人傳授實施黑惡勢力犯罪的方法、技能、經驗的;3.利用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的;4.為逃避法律追究,讓未成年人自首、做虛假供述頂罪的;5.利用留守兒童、在校學生實施犯罪的;6.利用多人或者多次利用未成年人實施犯罪的;7.針對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的;8.對未成年人負有監護、教育、照料等特殊職責的人員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的;9.其他利用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應當從重處罰的情形。《意見》明確,對利用未成年人實施犯罪的黑惡勢力首要分子、骨幹成員、糾集者、主犯和直接利用者五類人員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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