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深圳市一“網紅”賣假貨獲刑4年並處罰金-今日頭條-手機光明網

  4月21日,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對一宗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案件進行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程某雨犯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700萬元。

  被告人程某雨自述其為一名“時尚博主”即“網紅”,在全國擁有40餘萬“粉絲”。

  法院查明,從2017年8月開始,王某海(另案處理)同被告人程某雨在未獲得LV、GUCCI、CHANEL、Dior、BURBERRY、FENDI、VALENTINO等品牌的權利人委託和授權的情況下,將深圳市南山區工業六路興某工業區某棟某室作為倉庫、深圳市南山區南油泰某服裝批發城某棟某室作為門店、深圳市南山區南某工業區某棟某室作為網絡銷售點,從中山、東莞等地定製上述假冒品牌註冊商標的服裝對外銷售。其間,王某海、程某雨先後招聘多名員工到上述三個地點工作。王某海、程某雨等人使用“秦某進銷存”軟件記錄銷售、庫存情況及銷售金額,同時作為銷售員銷售提成的統計。

  2018年6月6日,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區公安分局接報後對上述三個地點進行檢查,現場查扣服裝一批。經深圳市商標協會及相關授權公司鑑別,公安機關在前述三個地點現場查扣的服裝均為假冒註冊商標的產品。經深圳市價格認證中心對涉案繳獲的上述服裝進行鑑定,鑑定價值為人民幣6194萬餘元。在上述三個地點繳獲的服裝相同款式的商品根據實際銷售價格核算價值為人民幣6076萬餘元。

  同年7月19日,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區公安分局向深圳市秦某科技有限公司調取了“秦某進銷存”App軟件服務器中相關電子數據。經查,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6月15日期間,王某海、程某雨等人共銷售上述假冒品牌註冊商標的服裝129557件,銷售金額為人民幣3559萬餘元。

  11月2日,公安機關在浙江省杭州市江乾區城某之星小區某棟某室將被告人程某雨抓獲歸案。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程某雨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實清楚,指控的罪名成立。綜合考慮被告人的犯罪情節、認罪態度等,故作出以上判決。該判決尚未生效。(法制日報全媒體記者 唐榮 通訊員 張敏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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