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險——營業中斷險(QAO)

財產保險——營業中斷險(QAO)

營業中斷保險

營業中斷保險條款(2009 版)

總則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以及批單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採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 投保人應將被保險人在本保險合同載明的營業處所從事載明的經營業務(以下簡稱“營業”)所使用的物質財產向保險人投保相關的物質財產損失保險。物質財產損失保險合同(以下簡稱物質損失保險合同)號應在本保險合同中載明。

保險責任

第三條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因物質損失保險合同主險條款所承保的風險造成營業所使用的物質財產遭受損失(以下簡稱“物質保險損失”),導致被保險人營業受到干擾或中斷,由此產生的賠償期間內的毛利潤損失,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本保險合同所稱賠償期間是指自物質保險損失發生之日起,被保險人的營業結果因該物質保險損失而受到影響的期間,但該期間最長不得超過本保險合同約定的最大賠償期。

本保險合同所稱毛利潤是指按照下述公式計算的金額:

毛利潤=營業利潤+約定的維持費用或毛利潤=約定的維持費用-營業虧損×約定的維持費用/全部的維持費用本保險合同所稱維持費用是指被保險人為維持正常的營業活動而發生的、不隨被保險人營業收入的減少而成正比例減少的成本或費用。約定的維持費用由投保人自行確定,經保險人確認後在保險合同中載明。除另有約定外,上述公式所用的會計措辭的含義與被保險人會計賬表中的含義一致。

第四條 發生第三條約定的保險事故後,被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按照保險人的要求提供有關賬表、賬表審計結果或其他證據所付給被保險人聘請的註冊會計師的合理的、必要的費用(以下簡稱審計費用),保險人在本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限額內也負責賠償。

責任免除

第五條 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下列損失:

(一)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產生或擴大的任何損失;

(二)由於物質損失保險合同主險條款責任範圍以外的原因產生或擴大的損失;

(三)地震、海嘯及其次生災害產生或擴大的損失;

(四)由於政府對受損財產的修建或修復的限制而產生或擴大的損失;

(五)恐怖主義活動產生或擴大的損失;

(六)本保險合同載明的免賠額或本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賠期內的損失。

保險金額與賠償限額

第六條 毛利潤損失保險金額由投保人自行確定並在保險合同中載明。

第七條 審計費用賠償限額由投保人自行確定並在本保險合同中載明。

保險期間與最大賠償期

第八條 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間為一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第九條 最大賠償期由投保人自行確定並在保險合同載明。

免賠額與免賠期

第十條 免賠額或免賠期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協商確定,並在保險合同中載明。

辦理營業中斷險所需資料(QAO):

組織機構代碼證、企業營業執照、投保單、毛利潤分配情況

表、(如是聯共保業務需提供聯共保協議、共保方主保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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