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萬盜版網課僅賣9.9,版權亂象如何破局?

第2790期文化產業評論

近些年在線教育機構早已開始相互角逐,但疫情的爆發,直接推動了這一行業的迅猛發展。在線教育的廣泛普及與火爆,接踵而來的便是嚴肅而緊要的版權問題。雖說其合理使用受法律保護,但基於在線教育機構自我保護意識不強、課程購買者版權意識薄弱,國內在線視頻教育網站盜版現象越來越嚴重,版權“黑手”也日益猖狂,極大地侵害了商家的權益。因此,在迅猛發展的同時,積極穩妥應對其中的知識產權問題顯得尤為重要。

整理| 丁宜恆 韓婧穎 段宇航 邢璐來源| 人大版權(CopyrightRUC)

正文共計5056字 | 預計閱讀時間13分鐘

4月8日下午,“文化產業版權保護與管理”公益直播課第二期第2講(總第8講)順利舉行,由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陳紹玲副教授講授“在線教育的合理使用與版權保護問題”。以下文字根據陳紹玲副教授直播課內容整理提煉而成。

在線教育有多種不同的表現形式,包括以滬江網校、學而思等為代表的商業教育機構的網絡課堂,以及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全國大中小院校開啟的線上教學等。疫情期間,在線教育異常火熱,其中的版權問題值得思考。

在線教育與合理使用

在線教育不可避免地要使用他人作品,該行為是否構成著作權法上的合理使用?

(一)我國的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

我國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規定在現行《著作權法》第22條和《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21條。《著作權法》第22條明確規定了12種合理使用情形,未設置兜底條款;《實施條例》第21條規定了“兩步檢驗標準”,“使用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的已經發表的作品的,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

有觀點認為,《實施條例》第21條擴張了合理使用的範圍,但實則不然。《著作權法》是法律,《實施條例》是行政法規,《實施條例》第21條是對《著作權法》第22條限制的再限制。特定行為在我國構成合理使用,首先要符合《著作權法》第22條規定的12種合理使用情形,其次符合《實施條例》第21條的規定。

列舉式的合理使用制度難以適應時代和經濟的發展,為促進商業和技術創新,充分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權益,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關於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審判職能作用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和促進經濟自主協調發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指出:“在促進技術創新和商業發展確有必要的特殊情形下,考慮作品使用行為的性質和目的、被使用作品的性質、被使用部分的數量和質量、使用對作品潛在市場或價值的影響等因素,如果該使用行為既不與作品的正常使用相沖突,也不至於不合理地損害作者的正當利益,可以認定為合理使用。”這其中規定的“四要素”來自於美國版權法上判定合理使用的四要素標準,但不能理解為我們直接借鑑了美國版權法中的合理使用判斷標準,因為《意見》中還加入了《實施條例》第21條的限制規定。

《意見》中規定的“四要素”擴充了法定的12種合理使用情形,同時受限於《實施條例》第21條。其作用在於將我國的合理使用制度從“12種情形”+“兩步檢驗標準”擴張到“四要素”+“兩步檢驗標準”,一定程度上擴張了合理使用的認定空間。

(二)在線教育使用他人作品何時構成合理使用

1.與在線教育有關的法定合理使用情形

在法定的12種合理使用情形中,有兩種情形與在線教育有關。

一是介紹、評論和說明的合理使用。即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可以認定為合理使用。此情形適用於網絡教學。例如,在網絡教學時,若單純分享一篇文章給觀眾,不符合合理使用,但是為了向學生評論某篇文章,截取文章中的一段文字置於課件中,則滿足了評論目的和適當引用的要求,可以認定為合理使用。

二是非營利目的的課堂教學、科學研究使用。即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複製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此情形不適用於網絡教學。首先,該情形僅針對非營利目的的課堂教學、科學研究,商業教育機構無法適用;其次,該情形下的作品使用行為限定為“翻譯或者少量複製已經發表的作品”,全國大中小院校通過網絡直播或者錄播方式開展的網絡教學,難以滿足翻譯或複製的行為要求。

2.結合《意見》中“四要素”標準具體分析

(1)作品使用行為的性質和目的

在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國光麻糖案”((2006)武知初字第120號)中,孝感一麻糖生產廠家未經雕塑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將“董永與七仙女”雕塑作品複製在其生產、銷售的麻糖包裝盒上,因而被訴侵權。法院認為,麻糖包裝盒上運用孝感當地“董永與七仙女”的形象,是為了說明麻糖的地理信息,即麻糖產自董永的故鄉湖北孝感,而非單純地利用作品美感,最終判決麻糖生產廠家不侵權。

具體到在線教育,授課老師如果將某個作品的部分內容置於課件中,對作品的風格進行說明、對作品進行表揚或批評,符合介紹、評論和說明的合理使用,受到作品使用行為的性質和目的這一要素的限制。

(2)被使用作品的性質

在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仁愛版英語教材案”((2008)皖民三終字第53號)中,被告利用了原告編寫的仁愛版英語教材,該教材知名度較高,其中涉及的人物、事件、情節不以任何歷史、傳記等客觀事實為基礎,多是由教材編寫者自主創作。被訴侵權人主張,其引用內容較少,可能構成合理使用。法院根據被使用作品的性質進行分析,認為該教材不同於歷史性、紀實性的事實類作品,是編寫者利用個人想象創作出來的,作品獨創性更強,值得保護。即便侵權人僅使用了少量作品內容,仍不能認定其為合理使用。

吳漢東教授認為,“諸如歷史作品、傳記作品等事實性或信息性作品更多的是反映事實和客觀對象,承載的公共價值大,應當賦予讓人合理使用的相當自由;而虛構性作品,諸如小說、詩歌等是在作者對素材進行搜索、篩選的基礎上編創而成,在很大程度上體現了作者的藝術創作個性,因而對此類作品的合理使用更應有一定的限度。”由此看來,作品的創造性程度越高,侵權行為被認定為合理使用的可能性越低;而作品的創造性程度越低,侵權行為被認定為合理使用的可能性越高。

具體到在線教育,在線教育機構若想主張作品的合理使用,應儘可能使用歷史性、事實性、信息性的作品,並儘可能少量使用。

(3)被使用部分的數量和質量

被使用部分佔原作的比例高不高,是否是原作的重要部分,將會影響合理使用的認定。例如,司法實踐中,判斷教輔資料使用原教材內容是否構成合理使用,使用的數量是決定性的考量因素。

(4)使用對作品潛在市場或價值的影響

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判決的“電視劇《激情燃燒的歲月》使用音樂作品案”((2004)高民終字第627號)中,法院指出,“被使用部分在整個音樂作品所佔比例較小,沒有實質性地再現作品的完整表達方式和作者表達出的思想內容及作者在樂曲方面的獨特構思,其使用的形式和內容非常有限,沒有對音樂作品的市場價值造成不利的影響,也不會對音樂作品的發行傳播構成威脅。”因此,判定涉案的部分音樂作品的使用構成合理使用。

需要注意的是,第四要素的判斷與被使用部分的數量和質量也是密切相關的。

3.小結

商業性在線教育機構使用作品的行為構成合理使用,需滿足以下兩點:一是其使用行為應當出於介紹、評論和說明作品的目的,二是要做到少量使用。比如,在線教育機構通常採取的少量例句精講、少量習題精講等教學方式,通常來說能夠滿足我國現行法中合理使用的要求。

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全國大中小院校開啟線上教學,教師在使用教材教學時,並不當然構成合理使用。原因在於,買家合法取得作品載體所有權後,再進行轉賣,是合法的,此為發行權用盡;但未經許可通過放映、網絡直播等方式傳播作品是不合法的,即傳播權利不用盡。

大中小院校的疫期線上教學是九年制義務教育或者國家教育規劃的範圍。《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8條規定,“為通過信息網絡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或者國家教育規劃,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已經發表作品的片斷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製作課件,由製作課件或者依法取得課件的遠程教育機構通過信息網絡向註冊學生提供,但應當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其中,支付著作權人報酬的規定說明大中小院校線上教學使用作品適用的是法定許可,而非合理使用。另外,該條例規制的是信息網絡傳播權行為,僅適用於錄播式教學,直播式教學無法納入其中。

在線教育與技術措施

(一)常見的技術措施

技術措施好比一把鎖,讓他人不易複製或接觸受保護的作品。常見的技術措施主要有兩種。一是防複製技術措施,目的是保護作品的複製權,防止自己的作品被他人非法複製。例如,想要複製網站作品內容必須註冊成為該網站會員。二是防接觸技術措施。著作權不控制消費者的閱讀行為,技術措施控制閱讀行為,該類措施目的是保護基於對作品的閱讀和接觸而可能產生的利益。

(二)為獲取網絡課程破解技術措施的行為定性

1.破解技術措施導致複製行為,侵犯複製權

現實中,部分不法分子企圖通過破解技術措施複製作品。例如,一90後男子曾擅自破解並複製滬江網校課件,並在網上大量兜售,最終因侵犯著作權罪獲刑,據瞭解,這是我國第一起侵犯網絡課件著作權刑事案件。

在該案中,破解技術措施是為了方便複製,其犯罪行為不是其破解課件技術措施的行為,而是其對課件的複製和發行行為。

2.破解技術措施未導致複製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若破壞技術措施並未導致複製行為,而是導致他人可以不經權利人許可隨意閱讀作品,則沒有侵犯著作權,若行為人具有營利目的,該行為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若行為人沒有營利目的,則侵害了權利人的法益。

3.提供破解序列號,與複製行為無關,侵害法益

在刑事司法實踐中,該行為常被認定為構成侵犯著作權罪,因為該行為雖然與複製行為沒有直接關係,但卻間接導致權利人的作品被複制。個人認為該觀點並不正確。原因如下:一是,使用序列號下載作品的人可能已經獲得權利人許可;二是提供破解序列號的人與使用序列號非法下載作品的人往往不是同一人,未經許可下載並複製作品的人與提供序列號的人是無關的。

提供破解序列號的行為仍然屬於侵害法益的行為,在該行為以營利為目的的情況下,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但實踐中,很多人提供破解序列號只是為了顯示自己的技術能力,與非法經營、不正當競爭的關係並不密切。

在線教育與盜版網課

(一)銷售盜版網課的行為定性

轉賣合法取得的正版實體教材是法律允許的“發行權用盡”,那轉賣合法取得的網絡課程服務該如何定性?需要注意,只有當此行為是債權讓與行為而非許可行為時,才是合法的。

現實中,很多人通過百度網盤、360網盤提供盜版的價格較低的在線教育機構課程,買家獲取鏈接後即可下載。有觀點認為該行為屬於發行、信息網絡傳播或者複製,個人認為這只是一種複製行為。因為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發行基於載體所有權的變動,通過網盤售賣線上課程的行為無法納入其中,所以不可能構成發行;網盤的空間私密性決定了課件僅是點對點傳播,並未被公開提供,所以不可能構成信息網絡傳播。該行為實際上是提供鏈接的賣家和購買課程的買家共同實施的複製行為。而且,網盤空間的私密性也導致無法追究存儲平臺的侵權責任。

(二)盜版網課電商平臺的責任規制

當線上課程被置於電商平臺銷售時,平臺能否識別侵權違法信息是影響平臺責任的關鍵。平臺如果無法識別侵權違法信息,其沒有過錯就無需承擔責任;平臺如果能夠識別侵權違法信息,比如在“紅旗標準”及“通知-刪除規則”的條件下,平臺能夠識別作品內容和作品權屬,就應當承擔刪除侵權作品的責任。

現實中,除了明目張膽地標明“盜版***課”或者權利人主動、多次通知電商平臺刪除盜版課程的情況,電商平臺通常很難知道線上盜版網課的內容、權屬、銷售者與著作權人之間的關係,因此往往無法識別侵權信息。

上萬盜版網課僅賣9.9,版權亂象如何破局?

你對在線教育版權問題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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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疫情下,抖音、快手、B站,誰是「在線教育水電煤」的建設者?

  • 內容付費、知識付費的未來,可能是教育!

  • 中辦國辦這個《意見》非常重要,版權領域的“黑手"注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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