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大學生宿舍生子殺嬰案”判處三年,適用緩刑(判決書全文)

裁判摘要:被告人汪某某在校學習期間,在宿舍獨自完成生產嬰兒全過程,身體極度虛弱的情況下,因恐懼未能理智行事,對所生嬰兒實施了侵害行為,屬於犯罪情節較輕。汪某某在分娩後第二天即攜帶裝有嬰兒屍體的黑色拉桿箱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故依法對汪某某從輕處罰。鑑於被告人汪某某的犯罪情節較輕,且能認罪、悔罪,可對其宣告緩刑。

(為保護隱私,小編對被告人姓名進行了處理)

“女大學生宿舍生子殺嬰案”判處三年,適用緩刑(判決書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7)皖01刑初69號

公訴機關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汪某某,女,1996年8月23日出生於安徽省黟縣,漢族,專科文化程度,學生,戶籍所在地安徽省黟縣,現住合肥市包河區。2017年3月17日因涉嫌犯故意殺人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決定監視居住,同年4月17日被該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經包河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執行逮捕。現羈押於合肥市女子看守所。

辯護人行江,安徽金亞太(長豐)律師事務所律師。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汪某某犯故意殺人罪一案,於2017年9月5日以合檢刑訴(2017)59號起訴書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7年9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合肥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趙毅、代理檢察員宣霞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汪某某及其辯護人行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合肥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汪某某系安徽省交通職業技術學院學生,2017年3月15日12時許,汪某某在其所住的女生宿舍4棟403室內產下一名活體嬰兒。因擔心事情暴露,汪某某採取掐脖子、用剪刀扎胸的方式致嬰兒死亡。事後,汪某某將嬰兒屍體置於一黑色拉桿箱內帶回安徽省黟縣家中。2017年3月16日,被告人汪某某到黟縣公安局投案。

經鑑定,被害嬰兒系被銳器刺、剪致心臟破裂死亡。

為證明指控事實,公訴機關在庭審中宣讀、出示了以下證據:1.歸案經過等書證;2.證人江某、何某1等人的證言;3、現場勘驗筆錄及照片;4、鑑定意見;3.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與辯解等。據此,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汪某某採用暴力手段故意剝奪他人生命,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汪某某當庭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無異議。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不持異議,但認為:1、被告人汪某某沒有心理準備,在恐懼、慌亂中殺死自己的嬰兒,屬於故意殺人情節較輕;2、被告人汪某某犯罪後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減輕處罰;3、鑑於被告人汪某某系初犯、偶犯,能夠認罪、悔罪,在校期間表現良好,應對其適用緩刑。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汪某某系安徽省某某職業技術學院學生。2017年3月15日12時許,汪某某在其所住的女生宿舍4棟403室內產下一名活體嬰兒。因擔心事情暴露,汪某某採取掐脖、用剪刀扎胸的方式致嬰兒死亡。後汪某某被同學送至省立醫院就診,就診期間,汪某某返回學院,將嬰兒屍體置於一黑色拉桿箱內帶至醫院。次日,汪某某辦理出院手續,與親屬攜帶黑色拉桿箱回到安徽省黟縣家中。當晩被告人汪某某在親屬的陪同下,攜帶裝有嬰兒屍體的黑色拉桿箱到黟縣公安局投案。經鑑定,被害女嬰系被銳器刺、剪致心臟破裂死亡。

上述事實,有以下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2017年3月15日中午12時左右,其覺得肚子疼,在學院女生公寓4幢403室的廁所馬桶上坐了一會,突然覺得有什麼東西從下體出來了,是一個嬰兒的頭部,其用手扶著嬰兒的頭部幫助嬰兒產出,大約過了十幾分鍾,才將這名嬰兒產下,當時嬰兒一直哭。其十分緊張,用手託著嬰兒,在宿舍找到了一把剪刀,把手是紅色的,放那裡公用的,其在廁所內用剪刀將連接嬰兒和其下體的臍帶剪斷。當時下體一直在流血,嬰兒也在哭,其十分慌張,便用手掐住嬰兒的脖子,又用剪刀朝嬰兒的胸口刺了幾下,見到嬰兒的身體開始住外流血,哭聲也停止了。後其換了條褲子,將嬰兒扔到廁所垃圾桶內,用臉盆接水衝地面上的血跡,將剪刀扔到廁所下水道用水沖走了。過了一會兒,室友回來了,看到其身上有血,就送其去省立醫院。在醫院止住血之後,其返回宿舍,用一個黑色羽絨服包住嬰兒,當時嬰兒已經無生命跡象,將其裝入一個黑色拉桿箱,然後帶去醫院。晚上其親屬從老家趕了過來,第二天其與親屬一起帶著這個裝有嬰兒屍體的箱子回到了黃山老家,當晚其在親屬的陪同下,攜帶黑色拉桿箱到黟縣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投案。

2.證人證言

(1)江某(被告人的母親)的證言

2017年3月15日下午五點左右,其拿起手機看到有女兒汪某某的未接電話,其立馬回電話,女兒說她在合肥的一家醫院裡面,生了一個小孩,大出血了,現在還好,叫其不要擔心,過兩天就回家了。女兒大伯汪某給其打電話,說他已經坐高鐵趕到合肥了,叫其不要擔心。晚上9點左右,汪某給其打電話說醫院要求父母必須有一個人在醫院陪著,他已經打電話聯繫車子了,問其在什麼位置,他包車送其到合肥,其是在第二天凌晨2點左右到合肥的,看見女兒在醫院的走廊病床上,有個箱子就放在病床的床頭上,汪某對其說小孩就在這個箱子裡面,已經死了。其一直在醫院陪著女兒,第二天上午11點左右其幫女兒辦了出院手續,把女兒帶回黟縣了。晚上6點左右,丈夫從山東趕回來。女兒說男朋友是學校裡的同學,已經分手幾個月了,其就罵了她。女兒說昨天上午肚子有點疼,以為要來月經了,就坐在學校宿舍的馬桶上,然後看到小孩頭出來了,她就用手把小孩拽出來了,小孩拽出來有臍帶連著,她在宿舍找了一把剪刀剪臍帶,慌里慌張地不小心用剪刀插到小孩身上,把小孩插死了,後女兒按照其大伯的要求從醫院去學校把小孩裝在行李箱裡帶到了醫院。當晚其與丈夫、汪某帶著女兒去公安機關投案。其不清楚小孩生下來時是否有生命體徵。

(2)汪某的證言

2017年3月15日,其侄女汪某某的同學打電話給她父親,說汪某某出了點事,好像是生小孩的事。其弟弟汪利強在外地打工,他打電話跟父親說了這事。之後父親打電話告訴其汪某某在合肥出了點事,讓其送汪某某的媽媽江某去高鐵站。當時其正在浙江回黟縣的路上。從浙江回到黃山後,其立即坐高鐵去合肥,在高鐵上和汪某某通過電話後才知道,她當天下午三點多鐘在學校宿舍生下小孩,後來同學發現她下身流血,及時將她送到省立醫院,然後才通知家屬的。在電話裡侄女還告訴其,醫生問她小孩在哪,她跟醫生說小孩還在學校宿舍裡,汪某某告訴其,小孩已經死亡了,其告訴她小孩不要亂處理。後來汪某某回到學校,把小孩用衣服包好,裝進行李箱了。之後她回醫院繼續治療,把裝小孩的行李箱也一起帶到了醫院病房。當晚7點左右,其到了合肥,之後就直接去省立醫院。侄女告訴其小孩在床頭的行李箱裡。醫生說要簽字,必須要侄女的父母親來籤。其打電話給汪利強,他說要16日中午才能到,然後其又打電話叫了一輛車,連夜從老家將其弟媳江某接到合肥。第二天凌晨兩點鐘,江某到了合肥。她到了醫院後,侄女又把其叫到一邊說,小孩生出來後,她用剪刀剪好臍帶後,用剪刀紮了小孩兩刀,把剪刀丟進衛生間的尿槽裡用水衝了。早上其和弟媳一起給汪某某辦了出院手續,叫了一輛出租車,連同裝小孩的行李箱回到黟縣,商量這個事怎麼解決,在安撫侄女的情緒後,家屬決定還是要來黟縣公安局說明情況。

(3)何某1的證言

當時是冬天,大家穿的衣服比較厚,看不出來汪某某肚子變大的跡象,但是她一直說她肚子不舒服,事發之前她還說她在生理期,肚子一直疼。其丟失一把紅色剪刀,是其母親在浙江台州購買的,這把剪刀平時放在宿舍裡面,大家都可以使用,用完就隨手放在桌子上。事後其通過微博“合肥地鐵網”看到女生生孩的新聞,其再結合3月15日汪某某在宿舍生孩子的情況,其覺得很可能這個新聞說的就是舍友汪某某。

(4)楊某的證言

2017年3月15日早上6點多鐘起床的時候,汪某某找其借衛生巾,當時她說她肚子疼。上課的時候,室友任某某還問其汪某某怎麼沒有來,其說她肚子疼在宿舍。中午11:50左右其回到宿舍,汪某某依舊說她的肚子疼。看她疼得難受,臉色難看,其和侯某帶她打車去了省立醫院。到醫院掛了急診,然後去了婦科,醫生給汪某某做檢查後,讓轉產科,汪某某就在產科做檢查、吊水。這個過程中,宿舍另外兩個室友任某某、何某1也來到醫院,之後其陪著汪某某去做B超,在做B超的時候,汪某某就讓其出去等。天黑時,醫生要求辦理住院手續,汪某某就讓其與任某某陪她回宿舍去一趟,她說她要拿些衣服,於是三人打車一起回到學校,到了學校,汪某某說她一個人上去拿衣服,過了一會,她拿著行李箱下來了,然後三人再次坐著那輛出租車去醫院了。住院後汪某某讓他們等她大伯來了之後再回去,大概晚上7點左右,汪某某的大伯來了,她們就回學校了。回到宿舍感覺比較亂,所有東西都翻亂了,主要是放行李箱的地方特別亂,宿舍衛生間裡有很多水,正常情況下是不會有這麼多水的。

(5)侯某的證言

汪某某在學校談了一個男朋友,2016年暑假前分手了,男朋友叫王某,也是其同班同學。2017年3月15日早晨6點多,汪某某下床站了一下又上床,說是肚子痛,就沒有參加早操。汪某某向楊某要衛生巾,沒說原因,因為急著要做操,楊某就沒有拿給她。汪某某沒吃早飯,也沒去上課,說是肚子痛。11:50左右其和楊某回到宿舍,發現汪某某站在衛生間門口,臉色蒼白,捂著肚子。她們以為她痛經,就要帶她去醫院,她沒說什麼,三人打車到省立醫院,給汪某某掛急診婦科,去診室的時候,汪某某不讓她們跟著。沒過多久,一個護士從診室出來,拿著住院單,讓她們替汪某某辦產科住院手續,汪某某就在婦科輸液,辦完手續之後,就把她轉到產科住院部了。大概17時左右,汪某某說要回去拿衣服,楊某和任某某就陪她回去拿衣服了,其和何某1在醫院等著,大概40分鐘左右,她們就回來了,汪某某自己拿著她的黑色拉桿行李箱,沒讓兩個同學拿。期間她還做了其他檢查,檢查項目不知道,她也不讓她們陪她到檢查的房間。她一直自己拿著拉桿箱,即使進檢查室,她也拿著拉桿箱。在病房,拉趕箱就放在她床頭,始終沒看到汪某某打開拉桿箱。汪某某大伯大概19時左右到了醫院,隨後她們就回學校了,回到寢室,發現放行李的地方有點亂,衛生間地面有很多水像洗過一樣,16日下午,汪某某通過微信告知,她已經回老家黃山了,說是回家休養,然後就沒有聯繫了。

(6)張某的證言

其是省立醫院的醫生,2017年3月份的一天,有個姓汪的學生來看病,當時她掛的是急診的婦科號,她說自己藥物流產後陰道流血,醫生做了一下檢查發現她陰道口有胎盤外露,於是給她做了“助娩胎盤”手術,就是幫助她把胎盤取出來。當再次確認她的病史時,她如實告訴其說她剛在學校生了一個孩子,現在陰道流血了。其還問她新生嬰兒現在在哪裡,她當時說嬰兒在宿舍有人看著在,支支吾吾不願意多說了。其建議她趕緊帶著嬰兒就近去醫院救治檢查。之後其給他開了抽血化驗、心電圖和B超的單子,要求她去檢查,之後要求她住院進行觀察治療。

(7)王某的證言

其於2015年11月份和汪某某開始戀愛,2016年5月1日放假因為一些細節方面的事情不和,雙方吵架分手了。2016年的2、3月份在雙方校外開了一個房間,發生了性關係,之後沒有發生過了。2016年5月20日左右,其聽說她和別的系的男生談戀愛了,這個男生叫李某,是城市軌道信息系的,聽說他們後來也分手了。2016年7月份一天,汪某某給其打電話,說她好像懷孕了,其告訴她雙方都分手好幾個月了,懷孕和其沒有關係。汪某某告之她和現任男友李某聯繫了,李某好像不太關心她,她很擔心自己懷孕了怎麼辦,然後就一直哭。其安慰了她一會,之後她就掛電話了。

(8)何某2(汪某某的班主任)的證言

汪某某平時表現不錯,是系學生會幹部,成績良好,人緣不錯。我聽說她交往過兩個男朋友,一個是我們系的王某,另一個是我校學生,具體叫什麼不清楚。

(9)韋某的證言

其主要負責學校的小型維修,也負責下水道方面的維修工作,對學院的管道方面比較瞭解。當時維修工人去拆除管道,從4樓一直到一樓都沒有找到剪刀。剪刀肯定衝到化糞池裡去了,剪刀可以順著管道一路往下,最終進入化糞池。

(10)李某的證言

其與汪某某於2016年5月底開始交往,2016年7月份分開。交往過程中雙方發生性關係。2016年7月份的時候,汪某某打電話跟其說她懷孕了,其問她想怎麼辦,她說不想要這個孩子。之後其去醫院諮詢了打胎的事情,醫院告之懷孕一個月內不能做手術。其告訴汪某某讓她過段時間再去醫院。但是在這期間,她還和王某保持著聯繫,之後雙方吵架、分手。2016年9月1日開學的時候,汪某某跟其說她沒懷孕,之後其沒再問這件事情。

3、現場勘驗筆錄,現場圖現場照片,情況說明

2017年3月17日8時27分至12時20分,公安人員對安徽省交通職業技術學院4號公寓403室進行了現場勘驗。

現場提取藍色呢子外套疑似血痕、東側書桌上疑似血痕、衛生間蹲便池水管上疑似血痕、衛生間汙水管上疑似血痕、衛生間東牆面疑似血痕、衛生間東牆跟疑似血痕、衛生間南牆面疑似血痕、衛生間凳子表面疑似血痕、衛生間南牆面與地面拐角處疑似血痕、衛生間門內側處疑似血痕、汪某某血樣、嬰兒心血。

現場未找到殺人用的剪刀。裝有嬰兒屍體的拉桿箱在休寧縣殯儀館。

4、鑑定意見

(1)檢驗報告

檢驗意見:死者胃組織、肝組織中未檢出敵敵畏、甲胺磷、甲拌磷、對硫磷、甲基對硫磷、樂某、毒鼠強成分。

(2)法庭科學DNA鑑定書,(合)公(刑)鑑(法物)字[2017]0651號

鑑定意見:送檢的“書桌上疑似血痕”、“衛生間東牆面疑似血痕”、“衛生間地面疑似血痕”、“衛生間凳子疑似血痕”、“衛生間水管疑似血痕”、“衛生間南牆面疑似血痕”“衛生間門後疑似血痕”、“藍色外套疑似血痕”、“藍色外套內襯疑似血痕”中的血痕為汪某某所留。

送檢的“衛生間東牆跟疑似血痕”、“衛生間排汙管疑似血痕”中檢出人類DNA,包含汪某某及嬰兒兩人的等位基因。

不排除汪某某為嬰兒的生物學母親。

(3)法醫學屍體檢驗鑑定書,(合)公(刑)鑑(病)字[2017]0013號

死亡原因分析:無名女嬰繫心髒破裂死亡。

致傷工具判斷:無名女嬰胸部3處創口、頸部部分創口特點,符合銳器刺、剪形成。

5、相關書證,

(1)安徽省立醫院心電科檢查申請單(總院)

2017年3月15日,汪某某在省立醫院產科做普通心電圖檢查。

(2)病例摘要

汪某某於2017年3月17日0:40分轉入黟縣人民醫院婦產科治療。

(3)新聞截圖

2017年3月18日的網絡新聞已經對汪某某殺嬰事件進行了報道。

6、辨認筆錄

安徽省立醫院婦產科醫生張某能夠辨認出2017年3月份的一天來其醫院看病的產後女學生就是汪某某。

7、綜合證據

(1)受案登記表、到案經過證明:被告人汪某某於2017年3月17日到黃山市黟縣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自動投案。

(2)戶籍證明證明:案發時,被告人汪某某已年滿18週歲,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本院認為:被告人汪某某採取掐脖子、用剪刀扎胸的方式致其所生嬰兒死亡,具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依法應懲處。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汪某某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汪某某在校學習期間,在宿舍獨自完成生產嬰兒全過程,身體極度虛弱的情況下,因恐懼未能理智行事,對所生嬰兒實施了侵害行為,屬於犯罪情節較輕。汪某某在分娩後第二天即攜帶裝有嬰兒屍體的黑色拉桿箱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故依法對汪某某從輕處罰。鑑於被告人汪某某的犯罪情節較輕,且能認罪、悔罪,可對其宣告緩刑。被告人汪某某的辯護人所提的汪某某犯罪情節較輕,行為構成自首,能認罪、悔罪,建議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成立,予以採納。

綜上,根據被告人汪某某的犯罪性質、事實、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汪某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  丁本華

審判員  張厚勇

審判員  趙勳鳳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張 爽

附:相關法律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75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第七十三條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

第七十三條第三款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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