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證言真實性審查、質證的基本方法

證人證言真實性審查、質證的基本方法

美國俄亥俄州前檢察總長吉姆·佩特羅在《冤案何以發生》中提到“在大多數已知的錯誤定罪案件中,我們已經觀察到一個甚至更多的促成冤案形成的因素,而其中最重要的是因素是目擊證人的錯誤證詞”。甚至“在美國20世紀80年代末和90年代,通過DNA成功洗冤的案件逐漸揭示出75%以上的錯誤定罪是部分或者完全基於目擊證人的錯誤證詞”。

我國刑事司法也是如此。畢竟,我國沒有出庭證人宣誓制度,證人出庭率很低,證人作偽證很少被追究責任,很多證人不能夠自由、無所顧忌的作證,或許在我國,證人的虛假證言造成冤假錯案的情況更加糟糕,甚至在某些個案,虛假的證人證言是製造錯案的元兇。

證人證言屬於言詞證據,是所有證據種類中最不穩定的一種,言詞證據具有不穩定性、易變性、主觀性,證人證言容易受到證人的情緒、偏見、感知、表達等因素的影響,甚至還會受到辦案人員的干擾而作出虛假證言。

證人證言本身特性就決定了其在具體案件當中,其真實性的審查判斷是一個難題,一直困擾著司法實務人員。證人證言真實性審查、質證、認證對於認定案件事實、定罪量刑就顯得格外的重要。

為了更加準確、深入、形象地介紹證人證言審查、質證方法,筆者特選取親辦的盧龍失火案和某某貪汙受賄案,以案說法,嘗試著對案件中涉及到的不具有真實性的證人證言質證分析,並附加一定的講解說明,但不全面,囿於篇幅,不再介紹兩個案件的案情。

盧龍失火案

一、陳豔雲證人證言虛假,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1.陳豔雲證言陳述稱,案發當天早晨在家正北抱柴火,然後看見了三個燒紙的人,在有碑的墳北邊,當時冒著煙呢就走了,具體是誰我也沒看清。根據其陳述,其所在的位置根本無法看到3號墳,因此其所見所證都是虛假的。

分析:證人的證言形成一般會經歷三個階段,一是感知階段,案件事實作用於人的頭腦;二是回憶、表達階段;三是辦案人員記錄。該證人因客觀環境因素導致其並未直接感知案件的待證事實,也就是證人證言的內容不是證人直接感知的,其所在的位置看不到被告人所在的3號墳燒紙,其作出的相關證言是不真實的。

A點系陳豔雲家,因陳豔雲和被害人家豬場遮擋視線,從該位置根本看不到B點3號墳。

然而,在卷的陳豔雲指認筆錄,陳豔雲指認的位置並非是其證言中陳述的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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