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到退休年龄后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大家好!我是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段培东。

今天在此谈谈在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双方是否属于劳动关系这一问题。也欢迎各位进行法律问题咨询,定将做到有问必答!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虽然有“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但怎样把握这一规定,直接关系到职工能否继续享有劳动者的权利及可以选择哪种救济方式的问题。不同的理解导致仲裁决定和法院判决出现差异。但本人认为,既然《宪法》规定了公民有劳动的自由,劳动合同法及其有关法律并未禁止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能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故本人认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的年龄仍有劳动的权利,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其原因如下:

1.从法律层面来讲。劳动法并未规定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方年龄不得超出法定退休年龄。因此,只要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均能成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其合法权益应该得到有效的保障。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虽然有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从法律规范构成的角度分析,不能将其理解为强制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而应将其理解为权利性规范,法定年龄退休是劳动者的一项权利,并非是剥夺其劳动的权利,劳动者可以选择在达到退休年龄后退休,也可选择继续工作建立新的劳动关系的权利。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但对于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并,未做出规定。但根据相关司法判例法院也认定其存在劳动关系,如果符合工伤相关规定,也认定为工伤。

2.从实践层面来讲。虽然当前社会保障水平大为提高,但受到人的寿命延长与体质增强的因素的影响。如果简单地以年龄为标准,而将超出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的纠纷划出劳动争议的范畴,一旦出现类似的纠纷,劳动者将处于不能以劳动仲裁的方式进行维护权利的尴尬处境,不利于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行及时充分的保护和救济,这与劳动法的立法精神是相悖的,也并没有合适的相关法律来加以调节,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3.从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角度分析。在司法实践中,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是劳动者是否退休的一个分水岭。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劳动者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但在我国并非所有劳动者都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比如大量的农民工,很多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关系具有“经济从属性”,所谓“经济从属性”,是指劳动者主要依赖工资收入为生,在经济上对用人单位具有一定的依赖性。在社会法中养老金具有工资替代功能,在劳动者开始领取国家基本养老金的情况下,事实已经不再具有经济从属性,而劳动者虽然达到退休年龄,但没有领取国家养老金,所以仍然具有从属性质,可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享有劳动者的权利。

综上所述,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其合法权益应该得到法律保障。虽然工作年龄超越了法定退休年龄,但其劳动关系仍应属于合法有效,相关权益应该受到劳动法等相关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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