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性福能否成为离婚的必要条件?

我国民法里,虽未明确提出“性权利”的概念,但随着当今世界权利意识高涨,传统上国人羞于言及的“性”,也逐渐成为权利话语。

性权利是人权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基本权利,属于人权的一项子类型权利。从法律上看,人权应当是性权利的正当来源,性权利是人权的具体表现之一,也是人权得以实现的条件之一。

性与婚姻有无法割舍的联系。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在婚姻关系中,配偶双方有与对方进行性生活的权利和义务。传统上,只有婚内的性行为才被视为唯一合法的性行为,处于非婚状态的人其实是没有性权利的,至少在法律上是这样的。

不性福能否成为离婚的必要条件?

但在生活中,很多夫妻之间性生活不和谐是不争的事实。性生活不和谐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无法进行正常的性生活,或者性生活的质量无法让对方感到满意和愉悦。关于性生活不和谐是否是离婚的主要理由,理论界一直存在着争论。不过,统计数据显示,很多夫妻离婚的原因是性生活不和谐。

一份针对500位离婚当事人所做的调查结果显示,上海的离婚率高居全国第二,最大的离婚原因是“性生活不和谐”。调查还发现,上海女性发生婚外情的比例“远高于”男性。而广东省政协常委张枫称:“近九成离婚因性不和谐。在1万对夫妇结婚的同时,大约有4500对夫妇在闹离婚,其中85%~90%是因为性关系不和谐。”

关于婚姻关系,康德最早提出了“婚姻是契约”理论。“婚姻就是两个不同性别的人为了终身互相占有对方的性官能而产生的结合体。……它是依据人性法则产生其必要性的一种契约。”

不性福能否成为离婚的必要条件?

依婚姻契约论的观点,性权利是自然人享有的一项人身权利,具有对世性、专属性和排他性的特点。婚姻是性主体缔结的一项契约,夫妻双方是平等的缔约主体。性生活是夫妻生活的重要内容,是婚姻的本质义务和自然属性,也是夫妻关系区别于其他两性关系的重要标志。以契约理论分析性行为,既要求性权利之主张不得随意滥用,又要求性义务之履行不得无故拒绝。夫妻性关系是一种平等、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婚姻是夫妻双方同意进行性生活的合意或谓承诺,如果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对方性要求,则构成性违约。

在我国,《婚姻法》没有规定性生活质量是否是离婚的理由,只规定了如果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可以离婚。所以如果夫妻双方身体健康但由于其他原因不愿意进行性生活而又没有其他法定离婚事由的就不能离婚,这对夫妻另一方的性权利无疑是一种侵害。

不性福能否成为离婚的必要条件?

“家事法小秘书”认为,为保障性权利,夫妻性生活不和谐、有婚外性行为都应该满足当事人解除婚姻的愿望。

我国有成文法传统,司法裁判固有的缺少灵活性,法官往往在判决离婚上甚为谨慎,往往有“宁拆十座庙,不破一桩婚”的心理习惯。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标准虽然根本上采纳了破裂主义,但例示主义的立法模式使法官的思维僵化,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5项“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其他情形”裁判的往往很少,所以有必要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明确细化,规定夫妻性生活不和谐为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

性生活不和谐可以成为离婚的主要理由吗?元芳,你怎么看? 单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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