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自願發生性關係後反悔,不慎重傷男子下體,是否應負刑事責任

女子自願發生性關係後反悔,不慎重傷男子下體,是否應負刑事責任?

案情介紹

曉晴與丈夫已經成家三年了,不過婚後生活卻沒有像她期望的那樣美好。丈夫平時忙於工作,大部分時間都要去外地出差。時常一個人在家的曉晴,只能承受著心理及生理上的雙重空虛,對丈夫的感情也逐漸變得平平淡淡了。

一次同學聚會,曉晴再次遇見了大學時期的男友,長相帥氣的小凱。宴會上,小凱和曉晴談了一些往事,久違的關心與溫暖使曉晴復燃了對小凱的感情。當晚兩人便在附近的一家酒店發生了性關係。

事後兩人更是驚喜的發現,他們竟然恰好定居在了同一座城市,自此兩人正式開始了“地下戀情”,每個月曉晴都會到小凱家中與其同居幾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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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當天的傍晚,兩人正在小凱家中共進晚餐,小凱因為心情不錯多喝了兩杯紅酒,帶了一點醉意。隨後小凱把曉晴抱到臥室,想要與其發生性關係。曉晴算了下自己的生理期,這兩天正好在“危險期”,便讓小凱去買避孕套,做好預防措施。但小凱受酒精的影響,早就沒有了基本的理智,哪還顧得上這些。直接把曉晴扔在床上,就開始撕扯她的衣服。曉晴也不禁有些氣憤一把將小凱推開了,拒絕繼續與其發生關係,但因為體力遠不如小凱,還是被小凱強行發生了關係。曉晴因為害怕在小凱身下奮力掙扎,下意識的將膝蓋猛撞向小凱的下體。

事後,曉晴看到倒在地上慘叫的小凱,立刻將其送到了醫院。經過醫生診斷,小凱雖然沒有生命危險,但因為睪丸受到重創,已經喪失了性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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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上述案例,小凱是否構成強姦罪?

依據我國《刑法》,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即為強姦罪。

曉晴與小凱曾經數次發生過性關係,不過均是出於曉晴自願,因此兩人之前只能算是一種通姦行為,並不涉及刑事犯罪。

但案發當晚,曉晴因為自身原因,已經拒絕了小凱發生關係的請求。小凱仍然不顧其反對,用強迫的方式與其發生關係,顯然已經違背了一名婦女的真實意願,是符合強姦罪的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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曉晴遭遇小凱性侵,出於反抗重傷其下體,是否涉嫌防衛過當?

所謂防衛過當,是指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情形。

判斷曉晴的行為是否構成防衛過當的一個重要前提,就是小凱的強姦罪名是否成立。

而這個問題在上文中已經有了答案。可以總結出一下兩點∶

第1, 小凱確實與曉晴發生了性關係,且並非是曉晴的真實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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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小凱為了與曉晴發生關係,使用了強迫的方式。

由此可以得出結論:在曉晴做出防衛行為時,小凱正在對其進行強姦。

而依據我國《刑法》,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因此,曉晴的行為應當屬於正當防衛,而非防衛過當,同樣也不涉及任何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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