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轉幹部安置地的規定

軍轉幹部安置地的規定

根據2001年出臺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2007年出臺的《關於進一步做好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的意見》和2016年出臺的《關於做好深化國防和軍隊改革期間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的通知》,梳理軍轉幹部安置地相關知識點。

安置地點是經批准轉業的軍隊幹部選擇的工作地和生活地。


軍轉幹部安置地的規定

安置去向主要有以下規定

①回原籍或入伍地;

②配偶隨軍前或者結婚時常住戶口所在地;

③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直轄市、省會、副省級市對家屬隨軍有落戶年限限制);

④在艱苦邊遠地區和特殊崗位服役滿15年,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地級城市;

⑤家庭成員(父母、配偶父母、子女)戶口所在地,此類情況有限制條件;

⑥夫婦同為軍隊幹部的,任何一方的部隊駐地;

⑦未婚或者離異的,可比照駐地隨軍條件安置;

⑧因國家建設需要和工作需要可以跨地區安置。


軍轉幹部安置地的規定

軍改期間,對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地區有所放寬

①對所在單位被撤銷、合併、降格、改編、移防的計劃分配軍隊轉業幹部,其配偶取得部隊所在地常住戶口的,可以在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②未婚或者離異的,可在服役地安置;

③不符合到直轄市、省會城市(自治區首府)和副省級城市安置條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地級城市安置。

各位戰友們,看看你能選擇哪個城市安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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