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看】城鎮戶籍子女繼承農村宅基地使用權,需要知道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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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自然資源部官網發佈《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3226號建議的答覆》,關於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問題,答覆指出“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可以依法由城鎮戶籍的子女繼承並辦理不動產登記。


  此答覆一出,引起了網友的廣泛關注與討論,部分網友認為現今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可以由城鎮戶籍子女無條件繼承了,從此便可過上城裡有房、村裡有地的幸福生活了。


  但是此種理解過於片面,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並不完全等同於其他財產類型的繼承,其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才可合法繼承並辦理登記。


【必看】城鎮戶籍子女繼承農村宅基地使用權,需要知道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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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鎮戶籍子女繼承宅基地使用權的前提是“地上有房”


案例一

王某早年因讀書和工作,戶口遷出農村並取得了城鎮戶籍。王某父母為農業戶口,並在村裡有宅基地一處。王某成家後,便把父母從農村老家接到城裡一起生活。十幾年過去了,老家宅基地上的房子因建蓋久遠,再加上長期無人居住、年久失修,均已倒塌滅失。如果王某父母去世,王某可否繼承老家的宅基地使用權?


案例二

李某離開農村進城打工並在城鎮就業,取得了城鎮戶籍。李某的父母為農業戶口,在村裡有宅基地一處。時間一長,李某父母在老家的房子也因建蓋久遠,存在倒塌隱患。為此,李某父母和李某共同出資,並經相關部門審批,將老家房屋重新進行了翻擴建。如果李某父母去世,李某可否繼承老家的宅基地使用權?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第三百六十三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第十一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由此可見,根據我國的土地管理制度,農村宅基地是不能被單獨繼承的。雖然宅基地不能被單獨繼承,但是地上的房屋可依據繼承法和物權法的相關規定予以合法繼承。


自然資源部在上述答覆中其實亦明確說明:“根據《繼承法》規定,被繼承人的房屋作為其遺產由繼承人繼承,按照房地一體原則,繼承人繼承取得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農村宅基地不能被單獨繼承。”因此,在上面提到的兩個案例中,王某因老家宅基地上的房屋均已滅失,故其不能單獨就宅基地予以繼承。而李某老家的宅基地上仍有房屋,故其可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繼承該房屋的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


二、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不適用遺贈



案例

王老伯為某村村民,在村裡有宅基地一處,地上有北房三間。王老伯有一好友李某(城鎮戶籍),常到村裡看望王老伯,並對王老伯在鄉間的田園生活表示十分嚮往。多年後,王老伯訂立遺囑,將其在村裡的宅院和北房三間在其去世後贈與給李某。那麼,李某可否依據遺贈繼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權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此條規定了遺贈制度。簡單說,遺贈就是被繼承人採用訂立遺囑的方式,將其個人合法財產於死後贈送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所謂法定繼承人的範圍是指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所列的繼承人,即“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上面我們瞭解到,城鎮戶籍子女可以繼承取得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那麼城鎮戶籍的非親緣關係人,是否能依據遺贈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呢?答案是否定的。


雖然宅基地上房屋可以進行繼承,但這只是對基於親緣關係的宅基地上房屋流轉的特殊認可,並不意味著在沒有親緣身份關係的人之間可以通過遺贈形式合法取得宅基地上房屋。宅基地使用權具有強烈的人身依附性,其設定是為了給農民基本的生活資料和生活保障,實現居者有其屋的目的。

因此,為了避免農村房地資源的流失,不具有本村集體組織成員身份的非親緣關係人,不得通過遺贈的方式取得農村房屋的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


三、多子女中,

部分子女仍與父母為同一農戶家庭,

且未另行分得新宅基地

城鎮戶籍子女不得主張繼承宅基地使用權


案例

王老伯有兩個兒子,王大力和王小強。王大力早年進城工作取得了城鎮戶籍。王小強一直在家務農,系農業戶口,並與王老伯夫婦共為一戶,且長期共同居住生活,未在村裡分得新宅基地。王老伯去世後,王大力能否繼承老家的宅基地使用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該規定即我們常說的“一戶一宅”。由於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資格是以戶為單位的家庭,而戶內人口由於生老病死、婚喪嫁娶等情況,往往處於流變之中。在部分年長家庭成員死亡後,由於該戶尚存,宅基地使用權應當由剩餘戶內成員繼續享有,原則上此時並不存在宅基地的繼承問題。因此,在上述案例中,王小強是農業戶籍,與父母共同居住在該宅院,且未另分得新的宅基地,故其作為該院落宅基地剩餘的戶內成員,有權繼續享有該宅基地的使用權,此時宅基地使用權並不發生繼承的問題。對於地上房屋的繼承,由於房地一體原則,在宅基地使用權繼續由戶內成員享有的情況下,其他城鎮戶籍繼承人只能就地上房屋的折算價值主張繼承。故王大力可對王老伯遺留的房屋折算價值予以繼承。

來源:中國普法 山東高法、法暖家事

編輯:王佳茹


核稿:路雙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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