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糊塗下屬替“聰明”領導考注安師,而均被刑拘?

一 下屬替部門領導參加註冊安全工程師考試被捉,兩人均被刑拘

2019年11月16日,在國家註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考試山西省太原市太原29中學考點,監考人員發現一替考人員並報警警方趕到考場將替考人員趙某抓獲。

民警詢問趙某,趙某說,不為錢財,只是替他的部門領導考試。民警將領導閆某傳喚到派出所,閆某稱對此事稱不知情。

為什麼糊塗下屬替“聰明”領導考注安師,而均被刑拘?

為什麼糊塗下屬替“聰明”領導考注安師,而均被刑拘?

為什麼糊塗下屬替“聰明”領導考注安師,而均被刑拘?

目前,兩人因涉嫌代替考試罪,已被刑拘。

二 替考行為

1、代替他人
是替考者,是指冒名頂替應當參加考試的人去參加考試,即平常所說的“槍手”。


2、讓他人代替自己


是應試者,指使他人冒名頂替自己去參加自己應當參加的考試。

三 替考入刑和代替考試罪

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條第四款規定: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替考者和應試者都構成代替考試罪,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為什麼糊塗下屬替“聰明”領導考注安師,而均被刑拘?

也就是說,在2015年11月1日之後,正式將代替考試行為入刑,罪名是代替考試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1款規定,代替他人或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行為,將受到法律的制裁,最高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規定的“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僅限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所規定的考試。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下列考試屬於“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

(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等國家教育考試;

(二)中央和地方公務員錄用考試;

(三)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國家教師資格考試、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資產評估師資格考試、醫師資格考試、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註冊建築師考試、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門以及行業組織的國家考試。

舉例來說,在高考等依據法律設立的國家考試中替考,將受刑事處罰,而英語四六級等部門規章、文件設立的考試,不在“代替考試罪”的範圍。
考慮到替考的情況、情節存在差異,所涉考試的類型有所不同,為體現貫徹彰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促使代替考試的行為人悔過自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二款專門規定:“對於行為人犯罪情節較輕,確有悔罪表現,綜合考慮行為人替考情況以及考試類型等因素,認為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論處。”

四 搞安全生產的,身陷囹圄罪名已經不少,今兒再添一個“代替考試罪”!

真沒想到!搞安全的除了重大責任事故罪、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重大勞動安全罪、危險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責任事故罪、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等罪名外,竟然還有人涉嫌代替考試罪,也非常可能被判刑!

為什麼糊塗下屬替“聰明”領導考注安師,而均被刑拘?

考試是國家人才選拔的重要途徑。保持考場風清氣正、維護考試公平,事關社會公平正義,事關社會誠信與和諧穩定。
“替考”是一種冒充身份代替他人參加考試,弄虛作假的行為。“替考”行為破壞了考試的公平競技規則,嚴重影響考試的公平性,與考試的宗旨和功能相違背,嚴重違反了國家相關考試管理制度。考試作弊也屬於一種社會不正之風,嚴重破壞了社會公平誠信的基本原則,使國家教育考試製度形同虛設,影響到人才選拔的公正,屬於一種嚴重的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必須堅決杜絕和予以嚴懲。


以往對於考試作弊,最多隻能依法給予一定行政處罰,不足以形成有效打擊和震懾效果。頒佈的刑法修正案(九)將“替考”等考試作弊行為作為犯罪規定到刑法之中以起到震懾作用。
先來看這位替考糊塗下屬。他不像其他大多是數搶手替考皆為了錢財,而他或為了感恩,或為了請領導幫忙升遷,或為了得到領導重視就糊里糊塗走入歧途。再說,你也不看看自己的水平,就這麼有信心全部通過4門考試?想馳騁安全生產江湖,沒想到,劍尚未拔出,人卻“陣亡”於江湖。
再看看這位應考領導的反應。他說,這下屬替他考試,他不知情。嗚呼!好一個毫不知情!足見這位領導很聰明和豐富老到的江湖經驗。

但是,這位領導看似聰明,其實糊塗。你就這樣相信這下屬有這考試實力和能力,就一定一次能全部通過4門考試?就這樣覺得注安師證書對自己工作、升遷這麼重要?莫非也是為了掛證?就這樣對替考安全問題如此大膽放心?

我們應該相信,這位搞安全的領導和下屬注安師一定知道如何排查和消除安全生產隱患,一定也是下了很大的功夫來評估和管控替考風險,一定是認真認真做足文章,設法排查和治理替考隱患。但風險還是沒有管控住,隱患還是沒有徹底消除掉,結果就是應驗了安全生產那句至理名言:“

企業(個人)不把風險關在籠子裡,就把自己送到監獄裡。

為什麼糊塗下屬替“聰明”領導考注安師,而均被刑拘?

有獄友問:你是很牛逼的注安師啊,一年掛證就好幾萬,你是怎麼進來的?

兩人皆回答:說出來你可能不信,我是考進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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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安課網創作團隊(安課網www.anke360.com舒老師,微信號13801581699,歡迎添加好友討論交流;王連民,山東豪門鋁業安全總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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