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衛指導意見出臺”丨歷史沿革:自古至今我國防衛制度思考從未止步

當代的正當防衛制度將承續著人類法律文化的進步,翻開新的篇章。




正當防衛制度不是西方社會特有的制度,更不是舶來品,翻開中國浩瀚的古籍,其早已在我國古代律例格式中生根發芽,千百年間,從古人到現代人,對防衛制度的思考從未止步。


濫觴

“正當防衛指導意見出臺”丨歷史沿革:自古至今我國防衛制度思考從未止步


《尚書》有云:“眚(shěnɡ)災肆赦,怙終賊刑”,“眚”在中國古代有兩種解釋,一指過失或過錯,根據《尚書·康誥》的記載中國古代已初步區分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其中故意犯罪稱“非眚”,過失犯罪稱“眚”;二指天災或者不可抗力的災害,如水災、旱災等。“肆”則有“縱容”“寬宥”之意,“赦”則解釋為“豁免”。所以這句古諺的上半句可解釋為因過失或躲避天災而犯罪,要予以赦免或寬宥。下半句“怙終賊刑”中的“怙”有“依仗”“堅持”之意,“賊刑”在古漢語中指“刑殺”,因此下半句可理解為對那些有所恃而不改過者,處以刑殺。《尚書》中雖沒有具體規定防衛的限度和內容,甚至沒有“防衛”一詞,但樸素的防衛精神在情緒化色彩濃厚的奴隸制社會生根發芽。


“正當防衛指導意見出臺”丨歷史沿革:自古至今我國防衛制度思考從未止步


即便近年來清華大學證實古書《尚書》是後人偽作,也無法否認防衛精神在中國古代社會的存在和發展,因為《周禮》中的記載讓正當防衛的觀念進一步明確化。翻開《周禮》,關於防衛的規定躍然紙上,“凡盜賊軍鄉邑及家人,殺之無罪。”“凡報仇者,書於士,殺之無罪”。“盜”是指侵害財產權利的犯罪,“賊”是指侵犯人身權利的犯罪,所以對於侵犯人身權利的不法侵害和對侵犯財產權利的不法侵害,都可進行正當防衛。而且周朝還設立了管理復仇事宜的“士”,復仇者“書於士”,登記信息,即可免於刑罰,無罪。可見在周朝,復仇的正義性不僅得到社會大眾的認可,更是獲得統治者的推崇。此後的春秋戰國,諸侯混戰,禮崩樂壞,復仇之風更是盛行,太史公在《史記·刺客列傳》中記載的俠客故事,足以說明奴隸制社會晚期,以復仇為核心的防衛精神廣為流行。


走出奴隸制社會,推開封建王朝的大門,具有濃厚個人主義精神的復仇之風已無法滿足完成大一統的王朝統治者加強皇權,鞏固中央集權的需要,防衛制度逐漸在歷代王朝的律例典章中被賦予了新的含義。


夜無故入人家

“正當防衛指導意見出臺”丨歷史沿革:自古至今我國防衛制度思考從未止步


近現代許多法學家認為“夜無故入人家”是中國古代法律中具有正當防衛性質的典型條款,因而探尋該條款在歷代王朝法律中的變革有利於窺探中國古代正當防衛制度的發展和演變。踏入封建社會,在《漢律》中有明文規定:“無故入人室宅廬舍,上人車船,牽引人慾犯法者,其時格殺之,無罪。”該條文對正當防衛制度的適用範圍有了新規定,即不僅包括供人居住的宅、舍,還包括車、船等臨時居所;同時還規範了防衛的時間,強調“其時”,區別於事後防衛,讓防衛制度有了時間約束。這在當時,可謂先進。


公元618年,大唐立國。唐朝統治者吸取隋朝滅亡的歷史教訓,提出“安寧治國”的治國方針,為維護社會治安穩定王朝秩序,唐朝統治者積極修訂法律,一準乎禮,立法技術更是空前完善。唐律作為中華法系的典型代表,為後世留下諸多寶貴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夜無故入人家”就是其中之一。


《唐律疏議》明確規定:“諸夜無故入人家者,笞四十。主人登時殺者,勿論。若知非侵犯而殺傷者,減鬥殺傷二等;其已就拘執而殺傷者,各以鬥殺傷論:至死者,加役流。”從刑罰理論上分析,它具備了現代刑法中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即月黑風高之際無正當理由進入他人住宅;時間條件,強調“登時”反殺,《唐律疏議》關於“登時”的解釋為“登於入時”,如果是“已就拘執”,則不允許再對其格殺;對象條件,即防衛只能針對夜入住宅的不法侵害人,如果提前知道來者沒有侵犯之意卻將其殺之,屋主需按照鬥殺傷減二等處罰。


《唐律》中關於“夜無故入人家”的規定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前提,即唐代規定了嚴格的夜禁制度,因而夜入人家既觸犯了封建王朝的法律制度,是對皇權至上的挑戰,也破壞了他人的居住安寧,可能給他人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帶來潛在的危害。宋以後,夜禁制度的漸趨瓦解,“夜無故入人家”制度的具體內容也隨著發生變化。以清朝為例,沈家本在起草《大清新刑律草案》時,刪除“夜無故入人家”的規定,代之為“凡無故入人居所或現有看守之邸宅、營造物或船艦,或既受要求而不退去者,處四等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圓以下罰金。”去掉夜晚這一時間條件,自此“夜無故入人家”這一明顯帶有防衛性質的條文逐漸演變為住宅安全權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從中國古代關於“夜無故入人家”的法律規定可以看出,中國古代雖沒有防衛之名,但卻有防衛之實,正當防衛的思想觀念深入人心。只不過在封建王朝中,正當防衛制度不可避免的具有“同態復仇”的原始色彩,缺乏理性精神。同時法律作為維護封建王朝統治秩序的工具,其本身的侷限性不言而喻。


嬗變與迴歸

“正當防衛指導意見出臺”丨歷史沿革:自古至今我國防衛制度思考從未止步


清末民初,受西學東漸的社會思潮影響,法律修訂者開始頻繁的引入西方的刑法原則和刑法學通用術語。


我國“防衛”一詞首次出現在法律條文中,是在《大清新刑律》裡,該律第十五條規定:“對現在不正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的權利之行為不為罪。”該條文是從日本引進的關於正當防衛的規定,此後民國的法律也基本沿襲了該刑律中關於正當防衛的規定。


新中國成立後,在1979年刑法中,明確規定了正當防衛制度:“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正當防衛行為,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危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酌情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這是我國刑法中首次出現關於正當防衛的規定,此後30年,正當防衛制度在此基礎上經過多次變動,從條文到實踐,法條本身的作用日漸被激活。


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正當防衛制度萌芽於奴隸制社會末期,發展於封建社會,最後落地於現代社會,其內容與價值追求幾經變遷。當代的正當防衛制度將承續著人類法律文化的進步,翻開新的篇章。


來源:《人民法治》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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