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沒幫員工繳納社保,被判賠24000元,老闆:他自願放棄的啊!

在我們工作的過程中,公司為了節省用工成本的目的,要求入職員工簽訂自願放棄繳納社會保險承諾書,或者是將自願放棄繳納社會保險寫入勞動合同裡面的行為十分常見,那麼再這種情況下,員工還能以公司“未繳納社保”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嗎?(以下涉及人名均為化名)

單位沒幫員工繳納社保,被判賠24000元,老闆:他自願放棄的啊!

來看一則案例

2016年3月,王敏入職深圳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擔任產品經理,入職當天,公司讓王敏簽訂了《員工自願放棄社會保險承諾書》以及《自願放棄社會保險申請書》,兩份文件的大致內容是員工因個人原因放棄社保,由公司每個月支付王敏200元的社保津貼。

單位沒幫員工繳納社保,被判賠24000元,老闆:他自願放棄的啊!

入職之後,公司就沒有再為王敏繳納過社保,工作了3年後,王敏向公司郵寄了《被迫辭職通知書》,辭職的理由為“公司未繳納社保”。

確認公司收到自己發出的通知後,王敏到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24000元,仲裁委審理後做出裁決,要求公司在限定的期限內支付王敏經濟補償24000元。

公司方對裁決結果不服,拿出了王敏入職時簽訂的放棄社保文件喊冤:明明是員工自願放棄繳納社保,為什麼到頭來還是公司理虧?我們將會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

最終結果

公司方在庭上一再強調,是員工因為“個人原因”放棄社保,並非公司單方面不願繳納,即便如此公司還是每個月支付了200元的社保津貼,所以希望法院能判決公司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單位沒幫員工繳納社保,被判賠24000元,老闆:他自願放棄的啊!

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替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能夠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本案中雖然用人單位拿出了勞動者入職時簽訂的放棄社保申請書和承諾書,但這兩份承諾書的內容已經違反了法律規定,因此不具有法律效應。

最後法院作出判決,要求公司在限定的期限內支付王敏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24000元。

分析

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是我國《勞動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法定義務,但實踐中既有出現公司不願意幫員工繳納社保的情況,也有個別員工處於某種目的,不願讓公司幫忙繳納社保,然而不管是前者還是後者的行為,都已經違反了我國法律法規。

單位沒幫員工繳納社保,被判賠24000元,老闆:他自願放棄的啊!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有規定,用人單位未違法提勞動者繳納社保,勞動者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而《勞動合同法》第46條同樣規定了,勞動者依照用人單位“未繳納社保”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該支付經濟補償。

也就是說,即便雙方口頭承諾或者書面簽訂了任何放棄社保的協議書或者是承諾書,都不具有任何法律效應,只要員工事後申請勞動仲裁維權,吃虧的都只會是公司。

總結

上週五的文章我有提到社會保險是我國給予每個勞動者的超級福利,不管是看病買藥還是生病住院我們都能通過刷社保卡節省一大筆開支,這樣可以極大地減輕我們在身體健康上的開支,因此社會保險對每個人都十分重要。

單位沒幫員工繳納社保,被判賠24000元,老闆:他自願放棄的啊!

其實繳納社保的好處還是很多的,退休後不僅每個月都能拿到固定的養老金,而且日常看病也能享受醫療保險的報銷,在很多城市,繳納社保的年限也跟買房、買車等福利待遇相掛鉤,所以這裡還是建議大家不要為了每個月節省幾百塊錢而放棄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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