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判例:承租人因承租房屋被徵收而遭受損失的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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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實踐中,針對房屋徵收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原告通常為被徵收房屋的所有權人,同時一些政策性公房租賃人作為利害關係人亦可給予相應訴權。


但對於普通民事法律關係的承租人而言,一般無權對涉案項目行政徵收行為本身施加不必要的影響,其相關民事權益宜通過向民事出租人提出主張而實現。


當然,由於後續補償決定依照安置補償方案如果包含了承租人停產停業損失、裝修損失等行政補償,則對於行政補償行為可以考慮給予營業性租賃人相應的訴權。


最高法判例:承租人因承租房屋被徵收而遭受損失的救濟途徑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19)最高法行申7667號

再審申請人麗水市開平建材零售店(以下簡稱開平建材店)訴被申請人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蓮都區政府)房屋行政徵收一案,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8年11月16日作出(2018)浙11行初61號行政裁定:駁回開平建材店的起訴。開平建材店不服提起上訴後,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1月23日作出(2018)浙行終1610號行政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開平建材店仍不服,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開平建材店向本院請撤銷一審、二審判決,指令一審法院審理本案。其申請再審的主要事實和理由:1.蓮都區政府認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中的“被徵收人”專指房屋所有權人,這種理解是狹隘的,其也繫上述規定中的“被徵收人”;2.其為本案的適格原告,與涉案徵收決定具有直接的利害關係。作出徵收決定涉及多項徵前程序,涉案徵收決定有諸多違法之處。其投入巨資建設、經營商業店鋪,形成了穩定的客戶群。經營收入是其唯一的家庭生活來源,因為涉案徵收決定其發生停產停業損失,要中斷正在履行的業務合同、業務關係,要賠償上下游業務相關方的損失,要別處擇地經營重新建立新的客戶群體,故其與涉案徵收決定具有直接的利害關係;3.涉案徵收決定規定的短暫搬遷期限侵害了其合法的經營權、財產權益。合法的租賃關係受法律保護,其對涉案房屋有合法的使用權、經營權。蓮都區政府作出的徵收決定侵犯了其合法財產權益和經營權,依法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其為適格原告;4.一審裁定適用法律錯誤。涉案徵收決定實際上剝奪了其對案涉房屋的使用權、經營權,侵害了其合法財產權益,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的受案範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的受理條件。

最高法判例:承租人因承租房屋被徵收而遭受損失的救濟途徑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核心系再審申請人開平建材店是否具備提起行政訴訟的原告主體資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具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本案中,再審申請人原審訴求系請求撤銷蓮都區政府作出的蓮政發(2018)第17號《秋塘接七弄村城中村改造項目房屋徵收決定》。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被徵收人對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司法實踐中,針對房屋徵收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原告通常為被徵收房屋的所有權人,同時一些政策性公房租賃人作為利害關係人亦可給予相應訴權。但對於普通民事法律關係的承租人而言,一般無權對涉案項目行政徵收行為本身施加不必要的影響,其相關民事權益宜通過向民事出租人提出主張而實現。當然,由於後續補償決定依照安置補償方案如果包含了企業停產停業損失的行政補償,則對於行政補償行為可以考慮給予營業性租賃人相應的訴權。本案中,再審申請人自認其系涉案徵收房屋的承租戶,原審法院不認可其針對徵收決定的原告主體資格,並無明顯不當。在後續補償環節,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第十七條之規定,行政補償及於被徵收人。再審申請人如果因承租房屋被徵收而遭受的損失,應由房屋所有權人依照租賃合同進行補償,如發生爭議通常屬於民事糾紛範疇,應由租賃雙方通過民事訴訟等途徑來解決。但不排除特定情形下依照上述條例第二十三條有關停產停業損失的規定主張行政法上的合法權益。因此,一審法院裁定駁回開平建材店的起訴,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並無不當。

綜上,開平建材店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再審申請人麗水市開平建材零售店的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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